2023年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卫生部门的病历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病历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二章 病历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四条 病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病历首页,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二)入院记录,包括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等;
(三)诊断记录,包括临床诊断、辅助检查结果、鉴别诊断等;
(四)记录,包括用药情况、手术记录、疗程记录等;
(五)出院记录,包括效果、转归情况等;
(六)医嘱,包括住院期间的医嘱、计划等;
(七)护理记录,包括患者的护理情况、用药记录等;
(八)其他相关记录,包括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书等。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对病历内容进行差异化整理,确保病历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病历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的具体流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工作,对病历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控制病历的查阅、复制和传输,防止病历泄露。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不得删除、篡改患者的病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病种的病历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病历管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病历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抽查和评估。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病历管理问题。
第十三条 对病历管理工作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提醒、警告、通报批评
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可能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发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卫生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