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病历治理规定
(2021年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机构病历治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平安,保护医患两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
料。
第二章病历的成立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做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成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成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利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依照《病历书写大体标准》、《中医病历书写大体标准》、《电子病历大体标准(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大体标准(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住院病历应当依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平安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医治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医治)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
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那么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已成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能够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查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查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查验结果归入或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终止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治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效劳的医务人员,和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治理部门或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治理、医疗治理的部门或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