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设置互联医院操作指南(⼀)
作者 | 槐城律师丘丝⾬
丝雨
新冠疫情期间,⽹上就医服务迎来爆发式增长。许多⼈以前⽆论⼤病⼩病都要去医院的习惯正在逐渐转变。早在2018年9⽉,国家卫健委发布了《互联⽹诊疗管理办法(试⾏)》、《互联⽹医院管理办法(试⾏)》、《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三个⽂件。互联⽹诊疗、互联⽹医院、远程医疗三个概念有何关系,医疗机构⼜该如何选择?本⽂将为您详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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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诊疗、互联⽹医院、
远程医疗之间的关系
⼀、互联⽹诊疗与互联⽹医院的关系。
第⼀,医疗机构仅使⽤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可以申请互联⽹医院。
第⼆,医疗机构使⽤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必须申请设置互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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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疗服务与互联⽹医院的关系。
第⼀,利⽤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如A医院⾃⼰搭建了⼀个医疗服务平台,在平台上邀请B医院进⾏远程会诊。或者A医院利⽤第三⽅平台(如熙康⽹)邀请B医院进⾏远程会诊。这两种情况平台运营者必须申请设置互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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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不利⽤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的远程医疗。⽐如A医院直接通过电话、电⼦邮件联系到B医院,利⽤视频通讯技术进⾏远程会诊。整个过程没有利⽤平台服务,这种情况医院⽆需申请互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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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医院名称注册之选择
依据不同的商业模式,医疗机构申请互联⽹医院名称分为四种情况。
⼀、医疗机构仅使⽤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且不利⽤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进⾏远程医疗活动的,可以申请“本机构名称+互联⽹医院”作为第⼆名称。
苏州大学专业排名的,可以申请“本机构名称+互联⽹医院”作为第⼆名称。
⼆、医疗机构⾃⾏搭建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使⽤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应当申请“本机构名称+互联⽹医院”作为第⼆名称。例如⼤连医科⼤学附属第⼆医院互联⽹医院。
三、医疗机构与第三⽅机构合作搭建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使⽤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应当申请“本机构名称+合作⽅识别名称+互联⽹医院”作为第⼆名称。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中⼼医院贯众互联⽹医院。
四、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设置的互联⽹医院,在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第⼀名称即为“申请设置⽅识别名称+互联⽹医院”,没有第⼆名称。例如,依托沈阳兴齐眼科医院独⽴设置的沈阳眼医
眼科互联⽹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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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开办互联⽹医院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家参考:
1.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不提供互联⽹诊疗、远程医疗服务的,不需要申请互联⽹医院资质。现实中,许多信息平台只提供挂号、健康讯息推送等服务,这些服务不涉及诊疗,因此⽆需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需设置互联⽹医院。
2.实体医院,如果只使⽤本医院的医⽣进⾏诊疗活动,且不需要利⽤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技术的,可以不申请设置互联⽹医院。
3.实体医院使⽤其他医院的医⽣进⾏互联⽹诊疗活动,或者使⽤互联⽹诊疗服务信息平台进⾏远程会诊活动的,均需申请设置互联⽹医院。
4.商业机构独⽴设置互联⽹医院,并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必须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寻求⼀家实体医院作为依托,其后⽅可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互联⽹医院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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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法规:
1、《互联⽹诊疗管理办法(试⾏)》
第⼆条本办法所称互联⽹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家庭医⽣签约服务。
2、《互联⽹医院管理办法(试⾏)》
说课模板第⼆条本办法所称互联⽹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名称的互联⽹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设置的互联⽹医院。
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第三⽅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医院作为第⼆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医院作为第⼆名称。
3、《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
⼀、管理范围
本规范所称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以下情形:
(⼀)某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邀请⽅)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受邀⽅)发出邀请,受邀⽅运⽤通讯、计算机及⽹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持的医疗活动,双⽅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或第三⽅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以机构⾝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通讯、计算机及⽹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持的医疗活动。邀请⽅、平台建设运营⽅、受邀⽅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邀请⽅通过信息平台直接邀请医务⼈员提供在线医疗服务的,必须申请设置互联⽹医院,按照《互联⽹医院管理办法(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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