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荐读【通用5篇】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一
1、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人员,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3人。
2、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期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消防站接到火警信息后,控制室值班人员要迅速核实火情,启动灭火处置程序。消防员要按照“3分钟到场”赶赴现场处置。
4、消防站值班室不允许闲杂人员进入,不允许在墙上乱钉乱画,器材装备随意乱扔,确保值班室卫生干净整洁,器材装备摆放有序。
5、消防站要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每日对器材装备进行擦拭保养,确保完整好用,交接班记录要认真填写,站长不定期进行检查。
6、消防站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消防站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值班期间不得脱岗、漏岗,工作时间严禁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未经请假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7、消防站人员要定期开展扑救初期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检查、灭火器材和个人防护器材的使用等基本知识的培训。新上岗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8、消防站要纳入本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
社区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揭阳市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微型消防站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公消[2015]301号)、《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规定》(粤办函[2016]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和管理。消防宣传语
本规定所称的微型消防站是指依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志愿消防队建设,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由志愿、兼职消防队员组成的站点。
第二章 建设规则
第三条 微型消防站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社区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合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已有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不组建微型消防站。
第四条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应与本地区、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配备不少于六人和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及外线电话;可选配消防车或消防摩托车。
第五条 微型消防站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微型消防站在设立前十个工作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撤销前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六条 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负责管理,人员由组建单位任免。
第七条 微型消防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岗前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
第八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三人。同时,建立日常管理、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微型消防站必须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实行统一调度。
第九条 微型消防站站长的任免、力量配备、装备配置等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章 职责任务
第十条 微型消防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社区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
1.熟悉辖区内单位(场所)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2.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3.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
4.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协助处置辖区单位、场所初起火灾扑救。
(二)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当承担以下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