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3
【字 号】沪府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3日
  上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提升生态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
协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上海,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把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配置、节约、保护的各方面和涉水规划、建设、管理的各环节。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核心,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大力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上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本市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四个中心”、实现“四个率先”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科学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水生态保护关系;坚持统筹兼顾,综合考虑水的资源功能、环境功能、生态功能,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形成具有上海特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
  (三)主要目标。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全面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基本建成,水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33.52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3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42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8%,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5%。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9.3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38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8%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河湖水面率不低于10.1%。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美丽上海
  (一)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围绕实施《上海市水资源综合规划纲要》,修订完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水系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灌溉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上述专项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各类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区域、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责任部门: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二)严格取用水总量控制。充分考虑本市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在统筹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需求的基础上,编制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和完善区(县)及重点企业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和企业用水总量控制与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三)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含规划水资源论证的相关内容,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中逐步探索开展水资源论证。(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四)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对不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能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加强对取水户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实施取水许可审批和年度取水计划审核。规范农业用水和环境用水的取水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对取水户的现场监督检查和退水水质监测,全面开展取水许可后评估,规范取水许可证延续审核。依法加强取水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确保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政府法制办、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五)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控制地下水年度开采总量,统筹制定年度地下水分区开采和回灌指标,充分利用现有采灌井并建设一批地下水应急供水(回灌)井,确保地下水采灌平衡;开展地下水应急水源规划编制,加快实施城市地下水应急供水体系建设,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加强对凿井施工以及深层承压含水层停用深井的监管,防治地下水污染;加强地下水水位、水质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地下水超采区评价,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绿化市容局、市教委、相关区县政府、市城投总公司)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一)强化计划用水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区(县)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制和机制,逐步实现非居民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全覆盖,推进对大用水户实时监管体系建设。修订上海市涉水对象分类确定的主要行业用水定额,建立和完善上海市取用水定额管理体系。(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质量技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二)大力推行居民用户阶梯水价制度。在中心城区推行居民用户阶梯水价制度的基础上,郊区要结合水价调整,同步推行居民用户阶梯水价制度;对有条件实施总表分装的套式用户,实施分表改造,实现套式用户阶梯式水价全覆盖。(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水务局、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供水企业)
  (三)完善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加强节水“三同时”评估与监管,规模以上(月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新建项目必须在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阶段同时编制节水篇,相关节水措施方案在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阶段一并审核;未经市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水许可证,供水企业不得正式供水。建设项目未按
照规定实施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建设的,扣减不超过30%的用水计划指标。(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城投总公司、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四)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推进工业生产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推广使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产品。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推进市容、绿化等公益性行业的用水计量,规范消火栓市政取用水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逐步完善节水效率标识管理体系,淘汰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相关区县政府、相关企业)
  (五)巩固和发展节水示范试点。推进国家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滚动发展市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大力推进节水型区县、工业园区、农业园区、学校(校区)、小区和企业(单位)的创建活动,推进节水型公共机构及示范单位的创建,完善节水型社会(城市)示范单位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责任部门、单位: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委、市农委、市文明办、市机管局、相关区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