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授权个人委托
单位授权个人委托书1
    一、劳务公司法人条件有哪些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劳务公司经营范围:劳务服务;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园林绿化服务;家庭服务;清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物业管理;技术开发;礼仪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货运代理;销售消防器材、建筑材料;维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
    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流程比较简单,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具体包括资料如下: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注册劳务公司需要多少钱
    1、劳务公司注册必须花费
    (1)核名:免费
个人授权委托书    (2)工商执照:免费
    (3)刻章:200—500元
    (4)税务报到(国地税ca证书):120—400元
    (5)印花税: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我们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例,则需要支付印花税500元)
    总计:320元—1000元左右
    2、劳务公司注册非必须花费
    (1)注册地址(商务挂靠地址):(自己有地址的可省略)
    (2)银行开户:200—500元(代办费)
    (3)社保开户:200—500元(代办费)
    (4)公积金开户:300—800元(代办费)
    三、劳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的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某年龄:某
    单位: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年某某月某某日
    (以下粘贴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委托合同有以下法律规定: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
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二条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
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八条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