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效应
信息产品存在着互联的内在需要,因为人们生产和使用它们的目的就是更好地收集和交流信息。这种需求的满足程度与网络的规模密切相关。如果网络中只有少数用户,他们不仅要承担高昂的运营成本,而且只能与数量有限的人交流信息和使用经验。随着用户数量的增加,这种不利于规模经济的情况将不断得到改善,所有用户都可能从网络规模的扩大中获得了更大的价值。此时,网络的价值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种情况,即某种产品对一名用户的价值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其他用户的数量,在经济学中称为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y),或称网络效应。 
前车之鉴是什么意思
网络效应是说,一个网络的价值,与网络中的节点数成正比。典型例子是电话,只有装电话的人多了,电话网络的价值才能充分体现。很多人对QQ充满抱怨,却放不下这个小小的IM软件,因为那几乎等于一个中国网民的网上社会关系。关注网络效应的人,可能忽视了网络负效应。一个网络的节点数越多,它被滥用的风险就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大。典型例子是计算机病毒,Windows平台组成了一个巨大的个人计算机网络,在获得各种便利的同时,人们也不得不承受病毒带来的巨大损失。很多人开始由IE转向Firefox,并不是因为Firefox更快速或更稳定,
仅仅是因为针对IE的各种流氓行径已经让人防不胜防。另外,网络越大,网络的维护成本也就越大。以每个人的社交圈子为例,固然,扩展个人的社交网络,可以带来更多的潜在机会,但同时,维护这个网络也要花费更多的精力。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的人,对社交网络的需求也不一样。在校学生还没有建立广泛的社交关系,而且他们有大量时间需要消耗,所以他们的需求是近乎无节制地扩展网络,我想这是QQ和MySpace得以成功的关键。但在一个商务人中,他们已经有了一定的社交网络,时间的价值常常要高于扩展网络所带来的价值,他们只是想更有效地管理和维护这个网络,而不是让它无限制地膨胀。
网络效应作用机制
    企业因“大”而变“美”的原因有多种,包括(1)规模使分工成为可能,而分工又
使熟能生巧成为可能;(2)企业进行垂直整合,可以使企业免于上游或下游企业的敲竹杠行为;(3)大企业可减少固定成本投入,从而促进网络效应;(4)大企更能维系更长久的售后服务;以及(5)大企业更能利用“长尾效应”而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除此以外,网络大平台还能衍生另一类服务,那就是个性化的数据分析。今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每个人的行动轨迹被移动电话详细记录了、财务状况被信用卡详细记录了、所见所言被浏览历史和博客
张贴详细记录了、爱恨恩仇被社交网站详细记录了……海量的信息中包含大量具有商业价值的线索。 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与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两者可以巧妙地结合起来而不冲突。Gmail的自动广告模式,提供了一个优良的范例。Gmail后台自动扫描用户的邮件内容,根据其中的关键字在用户界面弹出广告。在这个过程中,Gmail保证没有人工参与,不会伤害用户隐私。网络平台朝着“大”的方向积聚,是一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趋势。这就意味着政府在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实施竞争政策时,应该充分理解和遵循这些规律,从而尽量避免错误政策对互联网产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这个问题上,必须重温美国法官兼学者Frank Easterbrook的真知灼见。他在其论文“反垄断的局限(The Limits of Antitrust)”中对比了两类反垄断司法错误所造成的危害,进而提出反垄断司法(或一般性的竞争政策)必须以守为攻、保持谨慎的管制理念。法官Easterbrook认为,反垄断执法者在“鼓励正当竞争”和“惩罚不良竞争”的过程中,难免会犯两类错误,一是错杀好人,即“假阳性错误”,二是错放坏人,即“假阴性错误”。这两类错误都应该避免,否则就都会对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问题是,这两类错误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是不对称的。Easter-brook法官指出,反垄断执法
者哪怕错放了坏人,坏人对经济所能够造成的伤害也仍然是有限的,因为市场竞争会迅速地将错误纠正过来,让坏人所攫取的垄断地位变得昙花一现;相反,如果执法者错杀了好人,对本来是良性的竞争行为作出了错误的处罚,那么这种错误的处罚就往往会制度化、条文化、法规化,从而持续相当长的时间,那么这种错误的危害就是深远的。 
就拿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判决“迈尔斯博士医药公司案(Dr. Miles Medical Co. v. John D. Park and Sons)”为例。案中一家医药公司,因为与药品零售商达成了“最低零售限价”协议而被起诉。当时法官不能理解这种做法的经济意义,于是禁止。过了49年,才有经济学者出来解释这种销售安排的经济意义(见L. Telser, "Why Should Manu-facturers Want Fair Trade," 1960),而到了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才正式推翻它自己在96年前所作出的这一判决。换言之,错误的判决影响了近一个世纪的正常商业活动。 
又如本世纪之交发生的微软案为例。美国政府控告微软在操作系统中捆绑浏览器,案件诉讼几年后无疾而终。但欧洲再兴起雷同的官司,微软被指在操作系统中捆绑媒体播放器,缴纳罚金达十亿美元,并被迫在欧洲地区同时销售两款操作系统,一款包含媒体播放器,另一款
不包含媒体播放器,而两者价钱竟然相同!荒唐之处在于:十亿美元量级的大案,结局只是强迫厂商以相同的价格提供较次的产品。试问这对欧洲的市场竞争有何好处?对欧洲的消费者有何好处?而带有媒体播放器的视窗操作系统,对美洲和亚洲的用户又有何害处? 
前车之鉴。互联网产业的竞争,本身就已经足够激烈。回想IBM、微软、雅虎、谷歌……哪怕曾经如日中天,也照样不进则退。哪怕存在垄断行为,只要能够让市场竞争来纠正,就不要让政府轻率出手,因为后者要笨拙得多。对互联网产业适用反垄断法或竞争政策,尤其要审慎掂量互联网特性,尤其要防止错伤无辜! 
网络效应分析
网络效应可分为:“直接网络效应”和“间接网络效应”两种。直接网络效应是指同一市场内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即使用同一产品的消费者可以直接增加其他消费者的效用,如电话、传真以及互联网等。间接网络效应主要产生于基础产品和辅助产品之间技术上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导致了产品需求上的相互依赖性,即用户使用一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该产品互补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一种产品的互补性产品越多,那么该产品的市场需求也就越大。 
网络效应的存在,尤其是未被市场机制化了的“直接网络效应”的存在,催生了外部性,即消费者对于网络性产品的消费行为会对其他消费者带来“正外部性”。而当这种正外部性的行为未得到补偿或鼓励时,造成网络产品的最有消费者数量低于实际消费者数量,这就导致了“市场失灵”。 
当网络效应存在时,如果没有人采用网络产品,那么它就没有价值,于是也没有人想用它。如果有足够的使用者,那么商品就会有价值,因此会有更多的使用者,商品也就会更有价值。因此网络效应引发了正反馈。 
 网络效应对锁定也有益处,如果人们都在马路右侧驾车,对我来说在右边行驶就更有价值。相反,如果人们同时在马路左侧驾车,我在左侧行驶则更有效率。因此,转换成本是数以百万计的个人之间的合作成本,这个成本可能非常大。在供给方范围经济中,平均成本随范围扩大而降低,而在需求方范围经济中,平均利润随着范围扩大而提高。因此,厂商如果能够在这两个方面都做得非常出,就能成为绝对的垄断者。
网络效应的分类
1. 网络的政治效应
2. 网络的经济效应
3. 网络的文化效应
4. 网络的人才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