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10.18
【字 号】沪司狱教改[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司狱教改〔2010〕36号)
各监狱、未管所、监狱总医院:
  现将《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关于加强对服刑人员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04]1号文同时废止。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对罪犯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罪犯教育改造纲要》,结合监狱的实际,加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工作,帮助罪犯增强接受教育改造的能力,提升文化素质,提高改造质量。
  二、任务目标
  对应入学罪犯开展以扫盲、小学教育为重点的九年义务教育,确保文盲的罪犯在入监两年内脱盲,使罪犯释放时取得扫盲、小学毕业证书的人数达到应参加文化教育人数的95%以上。支持和鼓励罪犯参加高中(中专)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各种文化教育。
  三、学制
  1、文盲及半文盲:《成人识字》课程,总课时160课时。
  2、小学未毕业:语文、数学、政治三门小学课程,总课时800课时。
  3、初中未毕业:语文、数学、历史、地理、政治五门初中课程,总课时1000课时。
  四、文化教育的对象
  年龄不满45周岁,能够坚持正常学习的罪犯,分别情况参加文化教育:
  1、文化程度系文盲或半文盲的,狱内服刑1年以上(含本数,以下相同)的应当获得扫盲证书;狱内服刑3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2、文化程度未达到小学毕业的,狱内服刑在2年6个月以上的应当获得小学毕业证书。
  3、文化程度未达到初中毕业的,参加初中文化学习,分别获得结业或毕业证书。
  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罪犯,鼓励其参加电大、函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者其他类型的学习。
  五、文化教育的实施
  1、应参加文化教育对象的确认。
  年龄:以新收入监登记表为依据。
  健康状况:有严重慢性病,精神失常或呆、傻、盲、聋、哑,不能正常参加学习的,以新收犯监狱的体检表为依据;服刑期间不能继续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监狱总医院(皖南两个监狱由本监狱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狱内服刑刑期:以每年8月25日在册在押罪犯进行统计,凡符合条件的罪犯均应编班入学。
  文化程度:对新收入监原文化程度初中(初中未毕业)以下的罪犯进行实际文化程度的测试。采用监狱管理局统一制作下发的测评卷,各监所组织实施。根据测试结果确定入学对象,
并列出计划安排入学。测试结果应记入《服刑人员教育情况记载表》,教育科(教研室)建立专档备案。
  2、考试与发证。
  各监所每学期应至少组织2次单元测验和1次统一的期中考试、期未考试。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每年6月底,由监狱管理局组织一次全局初中以下文化教育统一考试,局教育改造处负责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发证。各监所做好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考试的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消除教育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确保考试工作有序进行。政治课程的考试不再另行组织,由各监所将罪犯法律常识教育、道德常识教育的考试成绩记录在册。
  文化教育考试中,罪犯有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立即中止其考试,并按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考试合格的,颁发由市教委统一监制的《脱盲证书》和各类毕(结)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由监狱管理局统一组织,在指定监狱设置考场,参加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师资配备与培训。
  文化教育教员可以选用文化程度较高的、经过教学业务培训的罪犯担任。除实行社会化文化教育外,监狱应当配备教员。教员应当建立《教员教学、培训情况记载卡》。每学期开学前应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周时间的业务培训。
  4、教研室。
  要按照学科设置教研室。教研室应由民警担任主任。教研室每月至少开展1次教研活动,组织教员每学期举行1次以上公开观摩课,并组织教员对公开观摩课进行评议。
  5、教材使用。
  统一使用上海监狱特殊学校课本。
  六、文化教育教学管理
  1、文化教育应当采用课堂教育形式进行。教学班应建立《教育日志》,如实记载教学情况。
  2、每学年开学前,监狱应当制定文化教育教学计划。每学年结束,应有教学小结。每学期应由教研室制定学期教学进程表和学课《课程表》,定期检查教学进度。教学计划与总结于每年8月底之前上报局教育改造处备案。
  3、参加文化学习的罪犯应认真记好课堂笔记,及时完成课堂作业,教员应及时批阅作业。
  4、文化教育应建立《校历》、《课程表》、《服刑人员教育情况记载卡》、《教育日志》、《教师(教员)培训和教研活动记载簿》、《考试和发证登记册》等基本台帐,并注意收集整理教学计划、总结、试卷等资料。
  5、按时按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建立对刑满释放人员受教育情况和获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应将文化教育统计报表报局教育改造处。
  6、监狱应与所在地区教育部门(白茅岭监狱和军天湖监狱分别与杨浦区、宝山区)加强联系,经常沟通,争取支持。
  7、要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规范教学场所,明确文化教学教室,配齐必要的课桌椅等必要的教学用具。
  8、罪犯初中以下文化教育经费在教育改造经费中列支。不得向罪犯及其家属收取。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0月18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对服刑人员文化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司狱教改[2004]1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