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 号】合教〔2020〕57号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招生考试
正文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合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
  为做好全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0〕4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切实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人民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法规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市教育局“六个杜绝”等有关招生工作纪律规定。各学校须实行均衡编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双语班、特班等。按课程标准严格执行零起点教学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以各类特长生名义招生。严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收中国籍学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宣传中考成绩排名、“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皖教基〔2020〕4号文件规定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二)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承担辖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招生入学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公办、民办、高校附属中小学和市管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认真制定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严格规范招生方式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入学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咨询、等信息,妥善处理义务教育招生热点难点问题。
  (三)免试就近原则。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2019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的指导意见》(合教基〔2019〕56号)执行,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审慎论证,方便就近入学。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儿童少年入学。
  三、报名条件
  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要求截至2020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0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升入初中。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按照“线下预审、线上登记校验,线上线下报名同步进行”要求,实行网上报名登记。
  1.本市居民子女入学。市区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两个一致”(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的招生入学办法,符合条件适龄儿童少年到户籍所在学区学校入学。报名登记依据材料主要包括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房产证等。四县一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细则由所在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2.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要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入学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的居住证(居住证截至2020年8月31日满1年,因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签注的视为未中断)、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3.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
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4.农村留守儿童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摸清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辖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保障留守儿童的住宿需求。
  5.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落实“一人一案”。公办学校要按照县(市)区确定的学区范围,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县(市)听障儿童少年入学原则上在本县(市)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县(市)特殊教育学校、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对不具备到校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规范、有效实施送教上门,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
  6.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军人子女等。①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文件执行。②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
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③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和《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保障服务工作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合疫防指〔2020〕34号)文件执行。⑤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执行。
  (2)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士子女分别须县(市)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