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二  追越的判断及避让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掌握追越局面构成的条件,掌握追越局面中的避让关系,掌握追越局面中两船应采取的行动。
能力目标:能正确判定追越局面,并根据相应情况确定避让关系并采取相应行动。
《规则》第十三条(追越Overtaking)指出:
1.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2.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3.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4.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一、 追越的含义和判断
1.追越的含义
根据本条2款的规定,构成“追越”,适用追越条款,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方位条件
位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的任一方向上。这一条件表明两船的相互位置关系,即后船处在前船尾灯的水平光照弧度范围之内,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如图5-2-1所示。这是确定追越构成的基本条件。
(2)距离条件
后船位于前船尾灯的能见距离范围之内。这一条件  表明两船的距离关系,如果后船不能以视觉发现前船尾灯,则属于非互见,即使位于前船正横后大于
22°.5的某一方向上,追越仍不能成立。在白天,这一确定两船之间距离的方法同样适用。这是确定追越构成的必备条件。
(3)速度条件
后船正在赶上前船。这一条件表明追越船和被追越船之间的动态关系,即后船速度大于前船,只有这样后船才能正在赶上他(前)船,这是确定追越构成的关键条件。                                                 
2.持有任何怀疑时的处置       
《规则》第十三条3款规定:“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让路追越的定义是明确的,但在执行时,有时可能出现对是否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的情况。从规则本款可见,对持有怀疑的船舶,应从安全角度出发,主动承担避让责任,从而保证了在会遇时至少有一船,甚至是两船都能主动承担避让责任。这一规定对一船处于前船正横后22°.5方位线附近的会遇局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图5—2—2所示。图中B船如对是否处于追
越有怀疑时,应假定是在追越,主动承担让路责任,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在B船不能确定是否处于追越时,认为是处于交叉相遇局面,而把自己当作直航船的做法即违反《规则》的规定,也不是良好船艺的表现。在这种会遇形式下,A船应充分考虑到B船把A船当作交叉局面中的让路船的可能性,保持高度戒备,必要时采取避免紧迫局面的行动。
通常情况下,追越船对是否在追越他船可能产生怀疑的情况有:
1)为消除号灯盲区,舷灯和尾灯的水平光弧分别向后和向前延伸了5°。因此,在前船正横后22°.5附近,后船可能同时看到前船的舷灯和尾灯,从而对两船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
2)当后船处于前船正横后22°.5附近或者由于两船船首向的不稳定,后船可能时而看到前船尾灯,时而看到前船舷灯,从而对两船处于追越局面持有怀疑。   
3、适用范围
追越条款适用于互见情况下任何水域中的两艘任何类型的船舶。第九条“狭水道”第5款对“追越”作了一些规定,但应指出的是,在狭水道或航道中,只有当前船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表示同意后船追越,同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使后船安全通过,并且当后
船开始追越之时,第十三条条款才开始生效。
历年来,在讨论“追越条款的适用条件或生效条件中是否还应考虑“碰撞危险”曾有过激烈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追越条款”只在两船追越中构成或存在碰撞危险的情况下才适用;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追越条款”适用与否不应考虑是否存在碰撞危险。就追越条款本身而论,首先,在本条任何一款中均未提及“碰撞危险”一词,这与第十二、十四、十五条具有明显的区别。其次,在确定构成追越局面的诸因素中仅涉及“方位、距离、速度”三要素;再则本条1款要求“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显然,并无其他特殊条件之要求。因而,可以认定,追越条款适用与否并不考虑是否存在碰撞危险。
二、追越局面中的避让责任和行动
    《规则》第十三条1款规定:“不论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4款规定:“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条款含义中所指的交叉相遇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1、追越局面中的避让责任
1)追越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由于《规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的各条规定”包含了所有有关让路义务和不应妨碍义务的规定,因此,第十三条1款明确指出了追越条款优先适用于所有这些条款的原则。所谓“优先适用”,是指当《规则》多条条款同时适用于追越船时,追越船应首先遵守第十三条的规定。例如,根据《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船在航时应给帆船让路,但当帆船在追越机动船时,则应按本条规定由帆船来承担避让责任。
2)追越船的避让责任
《规则》规定“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即追越局面中的追越船是让路船,相应地被追越船则是直航船。由于追越船能在较早的时间内发现被追越船,在观察被追越船行动的变化和采取避让行动等方面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因此,《规则》将让路的义务赋予了追越船。
(1)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不管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不论是否存在碰撞危险,都应给被追越船让路。它与船
舶的种类、大小和工作性质无关。即使是帆船、从事捕鱼船或操限船等在追越任何他船时,也必须给他船让路。
(2)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
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两船以会聚的航向逐步地接近,追越船从被追越船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位上赶上并进入被追越船正横后22°.5之前的某一位置,也就是追越船从被追越船的尾灯区进入舷灯区(见图5-2-3)
两船以平行的航向或发散的航向处于追越格局之中,当追越船进入被追越船的舷灯区之后,改变航向,以致于两船航向会聚,处于交叉态势之中(见图 5-2-4)
两船以平行的航向或发散的航向处于追越格局之中,由于被追越船临时改变航向,导致两船航向会聚并形成交叉态势(见图5-2-5)
    在上述三种格局中,虽然两船在阶段2中均处于交叉的态势,但不适用“交叉相遇局面”条款,“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本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3)追越船的让路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在追越中,两船间的责任一旦确定,不管随后发生什么变化,追越船始终负有给被追越船让路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在实践中,某些港口往往采用“前后两船应保持的尾随距离”作为追越船超前被追越船的让清距离。例如,上海港黄浦江航行规则规定:顺流时,前后两船的尾随距离不得小于600m。如果追越船超前被追越船600 m后,即可认为已经最后驶过让清了。
2、追越中的避让行动
1)追越船的行动
(1)追越船应始终牢记,追越局面一旦确定,无论随后两船间的方位发生什么变化,甚至发生突然失控等意外情况,都不能免除其让路的责任和义务;
(2)追越的特点是:两船的相对速度小,相持时间长;
若两船间的横距太近,就有可能发生船吸现象。因此,追越船在追越过程中应尽可能平行追越,并保持足够的横距,防止发生船吸现象。这样,即使在追越的过程中,由于主机或舵机突然故障而失控,仍能有余地采取紧急措施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
(3)当与被追越船航向会聚时,追越船宜先从被追越船的船尾驶过,然后再实施追越,如图5-2-6所示;
(4)追越船追过他船后,不应立即转向横越他船前方,以避免形成紧迫局面;
(5)在追越过程中密切注视被追越船的动态,对被追越船可能采取的不利行动予以高度戒备,
并尽可能与被追越船保持VHF通信联系,协调双方的行动;
(6)追越前应充分考虑追越的可行性,在狭水道或航道内不应强行追越,注意声号和VHF的使用,并应避免在狭水道的弯头地段、通航密集区、习惯转向点或禁止追越的水域追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