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也能出租,⼀天⼀百多?别太天真!
“亲,出租吗?⾼价哦”
“收啦,不想卖的可以租,长期有效”
……
很多⽤户都觉得原本就是免费注册,即使出租也不会有风险。
亲,这件事远⽐你想象的要复杂!
⽤户出租号,不仅⾯临账号丢失、个⼈信息泄露、账号资⾦被盗等风险,更可能因账号被他⼈利⽤从事违法⾏为,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
少年仔,你可长点⼼
不法分⼦之所以要出钱来租⽤号
其背后套路很深
为贪⼩利付出沉重代价
2019年10⽉,河南某技校学⽣李某、毕某发现了⼀条“⽣财之道”:把号出租给他⼈,每天只需同步登录⼀下电脑版,就有80元的报酬。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当起了⼆道贩⼦,多次以每天50元的价格收集同学、朋友的号,出租给别⼈赚取差价,短短⼏个⽉获利超万元。
网很快,他们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今年4⽉,警⽅发现,犯罪分⼦利⽤李某、毕某租来的100余个号添加了上百个兼职类,发布⽹络刷单、贷款等信息,进⽽实施电信⽹络犯罪活动。随后,李某、毕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0后出租,⼀天能赚数⼗元?
5⽉6⽇,武汉市某学⽣⼩李在家中上⽹,在QQ空间⾥看到⼀条租借的兼职信息,宣称“租号,30元⼀天”“不需要费⽤,每天⽇结”,⼩李便私信了对⽅。
⼩李按要求扫码进⼊⼀个,将⾃⼰的账号、登录密码告诉对⽅,将号交给对⽅操作。对⽅⽤⼩李的号添加陌⽣好友,引导他们刷单,声称每刷⼀单,返利本⾦的5%~8%,⼀天做满5单则返利88元。
在⼿机上,⼩李看到对⽅与好友的聊天内容发现,有⼈按照对⽅的要求操作后,垫付的钱没有返还,结果被拉⿊。因⼩李每晚9点会收到对⽅转的30元报酬,就没有进⾏阻⽌。
直到被警⽅到,⼩李才知道,⾃⼰所使⽤的号涉及⼀起案件,受害⼈被骗6万余元。警⽅正在进⼀步调查和追抓中。
深陷套路“局中局”
暑假期间,想做兼职的⼤三学⽣陈某加⼊了⼀些“线上兼职”。⼀天,陈某在⾥看到⼀条“出租号”的⼴告,⼴告称,出租号⼀天就可收⼊100-180元不等的租⾦,租期越长,费⽤越⾼。
陈某添加发布者为好友后,对⽅了解了陈某的好友数量、绑定银⾏卡等信息后,便商议以“每天120元”的价格租⽤⼀个⽉,每周结算⼀次租⾦。当陈某好奇对⽅为什么要“租号”时,对⽅解释说帮⾃家孩⼦拉票,还附上了投票⽐赛的截图,最后,还提醒陈某记得把⾃⼰⾥的“零钱”都转⾛。
这让陈某彻底打消了疑虑,毫⽆保留的将帐号、密码、⽀付密码等信息告诉了对⽅。⼏天后,陈某没等来“租⾦”,却等来了多个好友的“要债电话”……
原来,对⽅在登陆陈某帐号后,便冒充他的⾝份,以“正在付款,⾥没钱”“遇到急事求帮忙”“帮缴电话费”等理由,向帐号⾥的多名好友进⾏200⾄1000元不等的借款,累计⾦额超过了4000元。
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条之⼀
【⾮法利⽤信息⽹络罪】利⽤信息⽹络实施下列⾏为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设⽴⽤于实施、传授犯罪⽅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站、通讯组的;(⼆)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七条之⼆
【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利⽤信息⽹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持,或者提供⼴告推⼴、⽀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第⼀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请⼴⼤市民⼀定要提⾼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将⾃⼰、QQ号、⾝份信息、银⾏卡等出租或转借他⼈使⽤,防⽌被违法犯罪分⼦利⽤。
注册免费,不代表出租免责
案件来源于
北京晚报、新民晚报、中国青年报图⽚来源于⽹络
来源|昆⼭市⼈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