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  ,女,197610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中原区XXX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12)X民一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钱××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离婚答辩状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现申请人住所地在××市,而钱××向贵院,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贵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
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人民法院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