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高考准考证【公布日期】1988.05.21
【文 号】[88]教试字002号
【施行日期】1988.05.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管理规则
  ([88]教试字002号 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实施,促进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实行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单独考试。
第二章 报名
  第四条 高考报名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公布,报名工作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五条 考生在户口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符合借考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请,双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可在借考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置的报名站报名。
  考生应按有关规定交验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报名时,考生应缴纳报名及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 报名结束后,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当地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对考生逐个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须贴上考生当年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县(市、区)招生委员会骑缝钢印章。
第三章 命题
  第八条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命题。
  第九条 高考命题应既有利于普通高等学校选拔优秀新生,又有利于中学教学。
  第十条 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复习范围命题、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高考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属国家绝密材料。
  第十二条 高考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命题人员不准参加任何有关高考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准向任何人透露高考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编写、出版、印刷、销售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使用的复习资料、辅导材料、习题集、升学考试模拟题。
  未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不得翻印、出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
第四章 试卷的印制、接送、保管
  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试卷(包括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下同)清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接收。
  试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印制。
  草稿纸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自备。
  第十五条 参加试卷印制、分装、接送、保管的人员,必须工作负责,严守纪律,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高考。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选定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厂承担试卷的印刷、分装任务。并派出专门人员,负责印刷和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试卷印刷、分装的人员集中食宿。从接触试题到考试结束止,个人因私事必须和外界发生联系需经批准,与外界通信须经检查,不准单独外出,不准擅离职守。
  第十八条 制定严密的印刷、分装工作程序,杜绝任何差错的发生。
  第十九条 试卷袋的封口处贴上密封条并加盖密封章。
  第二十条 印刷后不再使用的试卷清样、底片、印版,以及废纸、废卷,应及时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制定并履行试卷分发、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运送试卷必须专人专车。试卷在运送途中,必须人不离卷。禁止其他人员乘坐运卷车。
  第二十三条 试卷必须存放在安全保密的地方,轮流每班三人日夜值班守护。
  第二十四条 试卷在印制、分装、接送、保管过程中,请公安人员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
  第二十六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同时,报告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参加高考。
  第二十八条 高考于每年7月7、8、9日举行。
  考试时间表(北京夏时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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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 期 |  7月7日    |   7月8日   |  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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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0011:30|9:0011:00|9:0011:00  |
  | 上 午 |----------|----------|------------|
  |     |  语  文    |   数  学   |  物理、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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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04:30 |2:304:30 |2:004:00 政治|
  | 下 午 |----------|----------|------------|
  |     |  化学、地理   |   外  语   |4:305:30 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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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考试以县(市、区)为考区。下设考点,考点设在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所在地。每个考点根据考生数的多少,设若干考室。每个考室考生不得超过30名。
  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80公分以上。
  第三十条 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编排考点、考室和考生顺序号。
  第三十一条 以考区为单位,按科类连续编排考生顺序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