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公安局
【公布日期】2010.02.27
【字 号】济公通[2010]2号
【施行日期】2010.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放孔明灯∙【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济南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济公通[2010]2号)
  孔明灯是众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但由于燃放孔明灯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极易引发火灾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航空安全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燃放孔明灯是以可燃物为燃料,点燃后利用气流使其上升的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生产、储存、销售孔明灯。
  三、严禁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场所燃放孔明灯。
  四、凡主办体育、文化、展销、庆典等大型众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燃放孔明灯。
  五、凡违反本通告,生产、储存、销售、燃放孔明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拘留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机关、学校、广场、林场、公园等主管单位,要主动做好教育宣传、劝阻制止等工作;全市广大人民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对发现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拨打1
10或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