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8.21
【字 号】穗公番〔2017〕196号
【施行日期】2017.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稽查执法
正文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公番〔2017〕19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1日
 
立案决定书
广州市番禺区举报违法犯罪奖励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动人民众举报犯罪,严厉打击犯罪,维护我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广东省对举报重大犯罪有功人员的奖励办法》以及上级公安机关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众通过有效途径或方式,向番禺区公安分局举报本区范围内重大犯罪线索,我区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侦破案件,查获工场,缴获达到奖励标准的中国公民(含港澳台胞、华侨)或外籍人士,均可获得奖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属于奖励范围:
  1.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羁押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
  2.共犯已先于举报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调查、侦查、审查、审批过程中,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先于举报人举报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