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刑 事 判 决 书
***********立案决定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1999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泗水县,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6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瑞志,山东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曾用名宋长风,*,1998年6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2年6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钦润、国敏锐,山东君孚(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2000年12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梨树县,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0月22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政,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宋某、张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辩护人陈瑞志、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张钦润、国敏锐、被告人张某1及辩护人刘政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不可抗力中止本案审理,后又恢复案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7月份,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情况下,被告人孔某自己办理了4张银行卡,另介绍被告人张某1办理了4张银行卡,介绍被告人宋某办理了6张银行卡,以上银行卡被孔某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叫黄某的*子(在逃)。孔某获利16000元,宋某获利3000元,张某1获利2000元。
经查实,被告人张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2184)入账流水1300054.6元,涉案金额18700余元。被告人宋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1098)入账流水16712665.9元,涉案金额12000元;中国银行卡(6217××××4949)入账流水1762769.33元,涉案金额109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1932)入账流水1506559.27元,涉案金额39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宋某、张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查询单等书证,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孔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孔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被告人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所实施的危害结果不大,违法收入较少;2、被告人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1协助抓捕同案犯孔某、宋某;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3、系从犯,愿意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恶意。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6、7月份,在明知其提供的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情况下,被告
人孔某自己办理了4张银行卡,另介绍被告人张某1办理了4张银行卡,介绍被告人宋某办理了6张银行卡,以上银行卡被孔某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名叫黄某的*子(在逃)。孔某获利16000元,宋某获利3000元,张某1获利2000元。
经查实,被告人张某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17××××2184)入账流水1300054.6元,涉案金额18700余元。被告人宋某中国建设银行卡(6217××××1098)入账流水16712665.9元,涉案金额12000元;中国银行卡(6217××××4949)入账流水1762769.33元,涉案金额109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21××××1932)入账流水1506559.27元,涉案金额39000元。
另查明,2021年10月2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张某1将以个人名义办理的手机卡、给他人用于电信,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路某网吧将张某1抓获。2020年10月21日民警根据线索到青岛市黄岛区××路某超市抓捕被告人宋某,因其未在现场,后经电话联系,宋某自行到现场。2020年10月22日,在被告人张某1的带领下,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室将孔某抓获。
还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孔某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宋某
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张某1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信息及转账截图、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开户银行信息、涉案银行卡情况统计表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及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许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曹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何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蒋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倪某的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害人祝某的陈述,被告人孔某、宋某、张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