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周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立案决定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16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77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刘朝晖熊伟 
【审理法官】邓安刘朝晖熊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艳;周爱 
【当事人】陈艳周爱 
【当事人-个人】陈艳周爱 
【代理律师/律所】李双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双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双宇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艳 
【被告】周爱 
【本院观点】上述证据均应该在一审庭审期间提供,不属于新证据。该两份证据对陈艳被的具体事实及主体均语焉不详,无法确认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该聊天记录恰恰能证明陈艳与周爱之间确实存在借贷纠纷,本院予以认定。该证据无法证明周爱知晓借款的去向。因证人证言属于主观证据,相较于客观证据而言证明力较低,证人黄某系陈艳的儿子,与陈艳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彩,且证言并没有具体提到周爱的名字,无法证明周爱与陈艳之间达成了新的合意并收取了陈艳的借条,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对于上诉人陈艳对向被上诉人周爱的借款事实以及数额双方没有异议,陈艳与周爱之间存在事实。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简易程序不公开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陈艳对向被上诉人周爱的借款事实以及数额双方没有异议,陈艳与周爱之间存在事实上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现周爱诉讼要求陈艳偿还借
款本金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陈艳上诉提出其曾向周爱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了借款的还款日期,现借款尚未到期,陈艳无须现在还款的请求,对此周爱予以否认称在协调此事时,要求陈艳的丈夫黄道明在借条上书面担保,因黄道明拒绝担保,周爱没有收取陈艳的借条,所以双方并未就本案借款事宜达成新的合意。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艳没有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新的合意,故陈艳提出的该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艳另上诉提出周爱明知陈艳借款大部分用于了赌博等非法用途,仍将本案借款借给陈艳,故周爱无权要求陈艳偿还借款的理由,对此周爱否认知晓陈艳借款的真实用途,而陈艳亦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该上诉主张,故陈艳所提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7-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45:5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周爱与陈艳曾系同事关系。2020年2月24日,陈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周爱借款,周爱于该日通过转账向陈艳支付了1万元借款,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2020年6月29日,经双方协商,陈艳(借款人)向周爱(借出人)出具《借款借据》一张,载明:我于2020年2月24日向周爱借款壹万元整(¥10000),经借出人谅解,我承诺在处置房产后还款,最迟于2021年2月5日前还清借款。庭审中,陈艳对该借款借据予以认可。现借款到期后,经周爱催要,陈艳至今未偿还借款,故周爱诉至原审法院。另查明:1.陈艳曾向周爱发短信称:“之前向你的借款暂时无法偿还”;2.陈艳向原审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的《借款借据》一张,载明陈艳至2020年1月27日尚欠周爱借款玖仟元证,经周爱谅解,陈艳承诺于2023年1月27日前还清借款;但该借款借据上并无周爱的签名,周爱主张其从未收到该借款借据;3.审理过程中,陈艳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经审查,该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不予公开审理的事由,未涉及陈艳的个人隐私,对该申请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借据、转账记录、及短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陈艳抗辩周爱向陈艳支付的款项非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抗辩,
故对该抗辩,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周爱向陈艳出借的借款本金,本院根据周爱提交的转账记录及    -4-    借款借据中载明的金额,认定借款本金为1万元。陈艳向原审法院提交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28日的借款借据中载明的金额,因该借款借据上并无周爱签名,周爱亦主张从未收到,且其内容明显与常理不符,故对该借款借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可。该案中,根据陈艳向周爱出具的《借款借据》,陈艳应于2021年2月5日前偿还借款,但其至今仍未偿还借款,应承担偿还全部借款的违约责任,对周爱主张陈艳偿还1万元借款的诉请,原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限陈艳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周爱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陈艳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按简易程序收费),由陈艳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艳受刑事犯罪胁迫,向周围同学、亲友、同事等多人借款,用于偿还“网络套路贷”虚假债务。家属发现后报案处理,上诉人被诈
骗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侦查。案发后,上诉人家属登记债权,努力查清事实,积极追案追损,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谅解,2020    本院二审期间,陈艳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借条、《关于陈艳借贷相关事项处理意见的函》、聊天记录、立案前手机信息、出警证明、黄某情况证明(签字)、两份无落款无签名的情况说明、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政治处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盖章、签字),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周爱质证认为刑事案件方面的证据均与本案无关,借条也没有收取,单凭个人的证人证言不可信,且证明人与陈艳之间有直接利益关系,采信度存疑。周爱对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2021年7月19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予    综上所述,陈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 
陈艳、周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772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宇,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艳因与被上诉人周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4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陈艳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书;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艳受刑事犯罪胁迫,向周围同学、亲友、同事等多人借款,用于偿还“网络套路贷”虚假债务。家属发现后报案处理,上诉人被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侦查。案发后,上诉人家属登记债权,努力查清事实,积极追案追损,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谅解,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