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和祥与白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4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 
【审理法官】金莙刘婷徐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顾和祥;李长江;白金花 
【当事人】顾和祥李长江白金花 
【当事人-个人】顾和祥李长江白金花 
【代理律师/律所】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晶晶 
【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顾和祥 
【被告】李长江;白金花 
【本院观点】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京公海经立字[2019]00029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京公海经立字[2019]000291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9年10月24日向一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称:白金花为“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白金花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中安民生公司介绍的资方顾和祥,抵押所得资金用于投资中安民生公司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中安民生公司向资方支付借款利息,同时向投资人白金花支付以房养老理财收益。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
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上述事实及司法解释规定,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顾和祥的起诉并无不当,顾和祥关于其系经美房网工作人员引见,而非中安民生公司介绍,与李长江、白金花签订《借款合同》,其对中安民生公司与白金花之间的以房养老项目并不知情,本案不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未向顾和祥核实情况,仅凭《情况说明》裁定驳回起诉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顾和祥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22:46:46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9年10月24日向该院出具《情况说
明》称:白金花为“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白金花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中安民生公司介绍的资方顾和祥,抵押所得资金用于投资中安民生公司的“以房养老”理财项目,中安民生公司向资方支付借款利息,同时向投资人白金花支付以房养老理财收益。故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顾和祥的起诉。    本院二审期间,李长江、白金花未提交新的证据。顾和祥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顾和祥使用美房网发放投资的情况(从美房网官方应用程序上截图);2、顾和祥与白金花的聊天记录截图。上述证据证明白金花通过美房网发布借款需求,顾和祥发现后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与中安民生公司没有关系,本案不涉及犯罪。白金花、李长江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称两人系通过中安民生公司借款。 
【二审上诉人诉称】顾和祥上诉请求:撤销(2019)京0108民初45494号民事裁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顾和祥与李长江、白金花签订《借款合同》,系经美房网工作人员引见,而非中安民生公司介绍,借款直接转入白金花账户并由白金花支付利息。顾和祥对中安民生公司与白金花之间的以房养老项目并不知情,本案不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未向顾和祥核实情况,仅凭《情况说明》裁定驳回起
诉不当。    李长江、白金花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不同意顾和祥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综上,顾和祥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顾和祥与白金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和祥。
立案决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长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金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顾和祥因与被上诉人李长江、白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45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顾和祥上诉请求:撤销(2019)京0108民初45494号民事裁定,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顾和祥与李长江、白金花签订《借款合同》,系经美房网工作人员引见,而非中安民生公司介绍,借款直接转入白金花账户并由白金花支付利息。顾和祥对中安民生公司与白金花之间的以房养老项目并不知情,本案不涉嫌经济犯罪,一审法院未向顾和祥核实情况,仅凭《情况说明》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李长江、白金花辩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定,不同意顾和祥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原告诉称     顾和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长江、白金花偿还借款本金380万元及自2019年3月10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8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2.判令李长江、白金花支付顾和祥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85000元;3.判令顾和祥对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
范围内包括诉讼请求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长江、白金花承担。事实与理由:顾和祥系美房网投资俱乐部的会员,顾和祥在美房网投资俱乐部的网站上得知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X小区的房主借款380万元,可以办理抵押以及公证手续,于是报名借款。北京市海淀区X小区的房主及配偶即李长江、白金花。2017年3月8日,经美房网的工作人员引见,李长江、白金花夫妻与顾和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长江、白金花向顾和祥借款38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4月7日,如实际放款日期与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日期为起算期限。月利率为2%,利息按月支付,所有利息最后还款时连同本金共同偿还。2017年3月10日,白金花与顾和祥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以白金花所有的位于海淀区X房屋作为借款380万元的抵押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顾和祥于2017年3月10日向李长江、白金花支付了380万元借款本金,双方对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李长江、白金花按约偿还利息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10日,白金花与李长江未能按期偿还2019年3月的借款利息,经顾和祥多次催要仍未偿还。后顾和祥因李长江、白金花逾期支付利息,提出终止双方的借款关系,要求李长江、白金花返还本金与利息。白金花告知顾和祥,所借款项并非用于本人资金周转,白金花与北京中安民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中安民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
养老担保合同,借款本金与利息均由北京中安民生公司代其偿还,借款并非白金花所使用。但顾和祥对白金花所述并不知情。后李长江、白金花拒绝偿还本金与利息,故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