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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3)**
申请人**。
被申请人**,*,******出生,**,文盲或半文盲,**武山县人。现在**住院。
法定代理人**,*,**,******出生,住****职工宿舍,系被申请人**之*。
指定诉讼代理人**,**律师。立案决定书
**以**医申(2023)**强制医疗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本院于******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指派检察员**出庭,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午9时许,被申请人**怀疑自家的羊被**、**毒死,便持石块将被害人**、**二人击打致伤。
******,经****鉴定:**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经**鉴定:**患精神分裂症。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及照片,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证人**、**1、**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被申请人**经法定程序鉴定为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症患者,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十八**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第三百零五**、《**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三十**、第六百三十七**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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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