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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
(2023)******
申请机关**。
被申请人**,*,******出生于****,**,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抓获,于******被监视居住,******因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往**约束性。
法定代理人**,*,******出生于****,**,小学文化,住**。系被申请人**养父。
诉讼代理人**,**律师。
**以**申(2023)****强制医疗申请书,于******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本院于******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称,******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在家中与母亲**发生争执,后**用钢钎、铁链子殴打**,致使**受重伤后死亡。******经**法医精神学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涉嫌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涉案精神病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的证言;**的住院病历;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
据此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致一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请依法决定。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时许,涉案精神病人**在家中与母亲**发生争执,后**用钢钎、铁链子殴打**,致使**受重伤后死亡。******经**法医精神学司法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在******涉嫌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申请机关提供且经庭审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及相关机关对案件立案受理的情况。
2、**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被申请人**在其家中被抓获的事实。
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申请人**及其其他家庭成员**、**、**以及被害人**出生的年月日及其他身份信息。
4、**诊断证明、住院病案首页证明,被申请人**患精神分裂症,在该院住院92天,于******出院的情况。
5、**诊断证明证实,******诊断证明**患精神分裂症的情况。
6、**度**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证明,被申请人与****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时许对**********将其母殴打致死的现场进行勘
验检查,并对物证铁棍、铁链、木棍提取的情况。
8、尸检笔录及照片证明,****对辩护人尸体进行检验的情况。
9、鉴定文书证明,死者**死因系因生前头部、胸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肺组织挫伤并压缩,因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的情况。
**0、****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相关机关委托****对死者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的情况。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相关机关委托****对死者进行法医毒物鉴定的情况,经鉴定死者心血中未检出**、**等物质。
**2、证人**证言证明,其二儿子(**)****患精神病,先后在**、**、**一家精神病医院。****刚从****出院回家就把家里的衣服、被子扔到一起用火烧了,**三时许其害怕**发病出乱子就去村干部联系派出所送**去**,晚上8时许医生和民警都来了,一起到其家,看到院子的三轮车、摩托车倒在地上,狗死在摩托车跟前,粮食柜上的香炉被摔成渣渣,**在**不停骂人,叫不开门。联系特警来后破门将**抓住,其到**看到妻子面朝墙根,
躺在床上,耳朵流血,眼睛不动,其一摸鼻子估计人快不行了,前来的医生检查后说人已经不行了。
**3、证人**证言证明,********在家精神病犯了开始在上房砸凳子,到院子把狗踢死,其看**精神病犯了,就跑到**家。
**4、证人**证言证明,其系****组长,**20岁突然患精神病,现在一犯病就到处乱窜与村民发生冲突,跟几个村民打过架的事实。
**5、证人**证言证明,其系**前任支书,**患有精神病,在****、**过的事实。
**6、证人**证言证明,其系**副村长,**初中辍学后二三年患精神病,在****、**、**过的事实。
**7、被申请人**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用铁钎子、铁链子故意伤害**的事实。
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的人身安全,但其经法定程序鉴
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被申请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依法予以强制医疗。申请机关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申请复议。书面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复议书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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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决定书法官 助理 孟 凡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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