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富与东莞市公安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案件字号】(2020)粤19行终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韦艳芹张志强陈彩玲
【审理法官】立案决定书韦艳芹张志强陈彩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金富;东莞市公安局
【当事人】陈金富东莞市公安局
【当事人-个人】陈金富
【当事人-公司】东莞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郭义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陈健松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郭义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陈健松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义陈健松
【代理律所】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金富
【被告】东莞市公安局
【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刑事司法行为管辖质证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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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针对陈金富报称其存放在东莞市石碣奇缘网吧内的物品被盗抢,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石碣派出所于2014年10月11日针对陈金富的报案出具《报警回执》,该所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其中《受案登记表》反映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以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金富被盗窃案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向陈金富送达《立案告知书》。东莞市公安局立案后经调查,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告知书》,认为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
事责任,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决定撤销陈金富被盗窃案,并于次日向陈金富送达《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告知书》。陈金富确认其本人签收了《立案告知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撤案告知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即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案中,陈金富称其经营的东莞石碣奇缘网吧被盗抢,向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分局石碣派出所报案要求处理,该派出所于2014年10月11日针对陈金富的报案出具报警回执。东莞市公安局以该案属于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2014年11月2日决定对陈金富被盗窃案立案侦查;于2019年1月31日因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
人民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因此,东莞市公安局所作出的登记受理报警、立案及撤销案件的决定均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刑事司法行为。陈金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东莞市公安局对东莞市石碣镇奇缘网吧被盗抢案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东莞市公安局对被盗抢案调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陈金富的起诉不予立案,理据充分。 综上所述,陈金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案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23:42
【一审法院查明】2019年6月3日,陈金富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认定东莞市公安局对陈金富2014年9月24日下午报警(以上报警东莞市公安局未依法出具报警回执,经陈金富多次反映于2014年10月11日才出具报警回执)东莞奇缘网吧被盗抢案中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东莞市公安局依法调查处理陈金富经营的东莞奇缘网吧设备
被盗抢案。2.东莞市公安局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是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前提,本案首先应当审查陈金富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陈金富起诉是认为东莞市公安局对东莞市石碣镇奇缘网吧被盗抢案存在行政不作为,要求东莞市公安局对被盗抢案调查处理,而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行为,是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的规定,是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陈金富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陈金富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一审宣判后,陈金富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审裁定,支持陈金富原审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一、案件事实:陈金富是东莞市石碣镇奇缘网吧执行合伙人。2014年9月24日下午发现有人盗抢网吧电脑等物品,并立即向
东莞市公安局石碣公安分局报案,当时东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李玉龙警官到现场对参与盗抢物品的人员、车辆进行摄像和拍照,但并未阻止违法盗抢人员的违法行为。经陈金富多次向东莞市公安局和石碣镇政府反映,东莞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0日接受报警,于2014年10月11日出具报警回执,但至今已四年,东莞市公安局对东莞奇缘网吧被盗抢案未依法履行职责,对参与人员也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条及《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一款均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陈金富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奇缘网吧合法财产被违法行为所侵害,严重损害了陈金富合法财产权,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东莞市公安局对该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制止并调查处理,但东莞市公安局未依法履行职责。二、东莞市公安局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陈金富诉请的行为系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行为。陈金富的网吧被盗抢,如情节轻微是治安案件,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立案范畴,东莞市公安局不履行职责也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如陈金富网吧被盗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才适用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宜直接认定东莞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原审法院直接裁定驳回陈金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陈金富起诉后,未经开庭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也未对东莞市公安局证据进行质证,不符合行
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 综上所述,陈金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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