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利一案辩护意见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不构成,理由如下:
1、《最高院审理黑社会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的特征:
○1
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
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
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
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依照上述规定,王顺当等人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即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3、王顺利和王顺当的联系并不紧密,唯一联系多的就是王顺当合牌场时,王顺利给牌场送饭,王顺当付其饭菜钱。
4、在与胡纪军及王英明两起寻衅滋事案中,当时王顺利与人发生冲突,王顺当出于爱护其弟,而帮助其弟。其情节仅说明王顺当对其弟照顾有加,并不足以证明他们构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5、王顺利与刘长东及与郭侠、胡征案中,均是因王顺利酒后失控而导致的,更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无关。 
2、寻衅滋事罪
3、罪
1、王顺利笔录
《四卷》P4:老马(马志安)在汤王大道路西,“天赐良缘”小区门口开发门面及商住房,我就想往老马的工地送石子和沙子。我通过俺干爹“山根”到老马。后来老马托俺干爹给我谈,不让我送沙子了,一次性给我拿五千块钱。
我给老马将我想往他工地上送沙子和石子,当时老马的工地刚挖地槽,还没正式建房,老马也答应了,可过一段时间,俺干爹山根到我,递给我五千块钱。
P5:李红的朋友同意了,让我送一车沙子试试……后来说我送的不管用,通过李红转给我
五千块钱,让我不要再往他工地上送沙子了。
P45:因为施工单位(亳州市市政工程处)将我堆放在俺门口的石子堆放在绿化带上了,我不让他们施工,后通过姚乐意给我3000元钱。
P88:供电公司的修什么电线之类的,挖沟时正好经过我家门口,我不让他们施工了。……接着我去凡庆民单位得他,后来凡庆民让我复印一份身份证,他拿去不知办的什么手续,最后拿给我三千多块钱。
P89:那个时候俺哥的牌场还没开来,我经济上比较紧张,所以就借口想让人家赔几个钱。
2、王顺利亳州供电公司案立案决定书(22卷)
时间:2011年3月4日。
3、穆化雨笔录:
立案决定书《二十二卷》P3:(供电公司)在挖沟的时候,每挖到别人家门口时,人家都不让俺挖,因为人家门口都是修好的水泥路。
P4:那次调解的时间比较长,大约调解的有七、八天的样子,之后我们就照常施工了。
4、凡庆民笔录:
P10、11:可能是我们先提出给王顺利拿四条中华烟,王顺利不同意,非得要四千块钱,一般情况下我们遇到类似的都不拿钱给他们,只是买点东西,或者请吃个饭,但是王顺利不同意我们的想法非得让我们拿四千块钱。……李光建就把八条中华烟给了王顺利,但具体怎么给的我就不知道了。
问:李光建给王顺利多少钱?
答:应该是三千六百块钱。
5、李光建笔录:
P12:但王顺利给这些居民不一样,他不但要求修复路面,还提出无理的要求。
P13:问:王顺利给你们打的收条是什么内容?
答:收条的大致内容是,今收到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款三千六百元。……收条就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的。
P15:我们为了不耽误工期不得已给王顺利送了四千块钱。
P17:我让他到俺的单位拿钱,王顺利从我这里拿走了三千六百块钱,拿钱的时候他还给我打了个收条。
《补四》P78:情况说明——未查到王顺利为我公司所写的收条。
6、王顺利苗书良案立案决定书(22卷P19)
时间:2011年3月4日。
7、沈强笔录:
《22卷》P24:张勇问王顺利:"汤王大道是市里重点工程,你咋能不让施工?''
王顺利就讲:''白灰刮到我院子里了,把我院子里弄白了!''
P25:问:王顺利周围其他众有没有提出不让施工?
答:没有。
8、郭来运笔录:
P28:回来后张勇就向我汇报了,说是阻碍施工的是一个叫王顺利的,就住在汤王大道北端路西,这个王顺利以施工的白灰灰尘落他家院子里了,还有打夯的把他家什么东西震裂了,这之类的理由不让工人施工,非要施工工人修一条路到他家门口才行。
P30:我给张勇打电话,问他当时可是苗书良把钱交给他了,由他交给顺利的。张勇说不是的,他根本不知道给钱的事。
9、张勇笔录:
P38:在亳州海顿饭店门口,我见到过苗书良,我问他:''你给王顺利的钱交给我了,你说你是什么时间交给我的?''苗书良当时就讲:''没交给你!没交给你!''
10、刘六贵笔录:
P49:亳州市政局的张勇通知我说给了人家4000块钱,可以施工了,我们就接着施工了。
11、苗书良笔录:
P58:在汤王大道工程期间,快要结束的时候,西关的王顺利(或王顺当)不让工人施工,停了好几天,最后给他们拿了五千块钱才算了事。
12、马志安立案决定书(P72)
时间:同苗书良案。
13、马志安笔录:
P74:说要承包俺工地上的窗户做,俺知道王顺利不是干工地的人,没包给他,他就到俺工地上闹,后来为了把这事平息掉,我就拿了四、五千块钱。
14、程松清笔录:
P79:有一次马志安上俺家来俺家属说王顺利去他建筑工地闹过,想要往他工地上送料。我听这个意思很明显就是王顺利想讹马志安。
15、蒋保皊笔录:
P81、82:我又去了王顺利家,问可能少点,讲了马志安愿意拿出四、五千块钱,当时王顺利说的非常"派尝",将既然我说了这些钱,就一口答应了。第二天马志安把钱给了我,后我立即把钱交给了王顺利。
16、李玉庆立案决定书(P92)
17、李红笔录:
P97:后来可能是俺亲家母马晓梅跟我讲,李玉庆给王顺利五千块钱,这事才算结束。
P102:和他(李玉庆)通了电话,李玉庆在电话李讲,当时他和王顺利自己协商的给5000元钱了事,是在三角花园,把5000元勤交给王顺利的。
《补四》P77:多次查被害人李玉庆的情况说明。
因李玉庆外出,一直无法联系上李玉庆。
18、姚泉慧(姚乐意):
《二十七卷》P68:(市政工程)最终商量的结果是让苗书良拿四千块钱给王顺利。
P69:我印象中是交给王顺利的家属了,但不敢十分确定,也可能是王顺利过去拿的。
P73:大概是六、七年前,亳州邮电局在亳州西关邮电局家属院墙外埋电线杆子,王顺利
不让埋……邮电局五千块钱。
4、开始罪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是指开设和经营,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5、非法持有支罪
法律依据:
笫-,《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支。该条规定对支的功能特征作了明确界定,即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该支经鉴定机构鉴定击发装置损坏无杀伤力,不符合支法规定范围的支。
笫二,非法持有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事实上该支因击发装置损坏无杀伤力,不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也无法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第三,根据王某供述,该支是从其居住房屋附近的垃圾场捡到得,发现无法使用而一直存放家中,侦查机关现无法查证该支的来源,从现有证据来看,王某发现该支无法使用后一直存放家中,无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上的积极行为。况且非法持有、私藏的支、弹药,应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从支、弹药的质量、规格来说,本罪中的“支”包括、民用支、公务支、射击支等。“弹药”是指各种、民用支使用的弹药,包括子弹、、等。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从支的数量来说,构成本罪还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持有私藏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的非一支以上,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二支以上;从弹药的数量来说,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或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或一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