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案材料进⾏审查
公民向公安机关举报犯罪⾏为的时候,应该要向公安机关提交⼀定的报案材料,包括证据、犯罪情况等,⽽公安机关收到报案材料后,会进⾏相应的审查,那么怎样对⽴案材料进⾏审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对⽴案材料进⾏审查
对⽴案材料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案材料进⾏调查、分析与判断,以决定是否犯罪⾏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作出⽴案决定的⾏为。根据《⼈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之规定,⼈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中⼼移交举报的线索进⾏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进⾏初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进⾏初查。该《规则》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由此可见,初查是⼈民检察院对⽴案材料进⾏审查的⼀个重要⽅式。此⽅式实际上亦适⽤于公安机关对⽴案材料进⾏的审查,但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1998年5⽉14⽇)对初查程序并未规定,实为⼀⼤缺憾。但对于⾃诉案件,⼈民法院并未设⽴专门的⽴案机关。其实践中如何审查
立案决定书
⽴案材料,有待研究。如果⽴案审查⼈员与案件实际审判⼈员不分,则容易滋⽣先定后审之现象;因⽴案之实体条件就是“认为有犯罪事实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法院在⽴案时当然必须满⾜这⼀条件,因此,若⽴案⼈员与审判⼈员同⼀,势必出现先定后审之结果,对于被告⼈实为不公,因此如何建⽴⾃诉案件的⽴案审查程序,殊有探讨之必要。但⼈民法院在⽴案阶段不宜采取“初查”这⼀类⼿段进⾏审查,应当是⼀⽬了然。
⼆、对⽴案材料审查后怎么处理
对⽴案材料审查后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对⽴案材料进⾏审查后作出是否⽴案的决定。《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民法院、⼈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案,并且将不⽴案的原因通知控告⼈。控告⼈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审查后的处理或者为⽴案,或者为不⽴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范,决定⽴案的程序有以下须注意之点:
1、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由接受
单位制作《刑事案件⽴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并制作《⽴案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2、⼈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应当⽴案的,应当制作审查结论报告,由检察长决定;并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决定⽴案侦查的,应当制作《⽴案决定书》。⼈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3、对于⾃诉案件,⼈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诉状或者⼝头告诉第⼆⽇起⼗五⽇以内作出是否⽴案的决定,并书⾯通知⾃诉⼈或者代为告诉⼈。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审查,并在七⽇以内决定是否⽴案。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款以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解释第88条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如何对⽴案材料进⾏审查”问题进⾏的解答,公安机关对⽴案材料会进⾏三审查,是指对报案、控告、举报、⾃⾸等⽴案材料进⾏调查、分析与判断。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