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兢、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佩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4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100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余文玲 
【审理法官】余文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兢;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兢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兢张佩宏 
【当事人-公司】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兢 
【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驳回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城银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且张佩宏、中城银信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巧玲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徐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2:45:54 
徐兢、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佩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民终100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MA1FL0JE2H。
     法定代表人:申巧玲,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佩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某某某某信用代码:91310000MA1K38865A。
     法定代表人:张佩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镇,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镇永长村581356847448Q。
     法定代表人:张佩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巍。
立案决定书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兢因与被上诉人中城银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银信基金公司)、张佩宏、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银信集团公司)、梅河口中城银信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银信光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62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余文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2民初4620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并未涉嫌犯罪,一审法院以中城银信(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银信金融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被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法律依据。张佩宏和申巧玲系中城银信金融公司负责人,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认定犯罪事实与徐兢起诉主张的事实有关联,驳回徐兢起诉无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     徐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城银信基金公司归还本金100万元、利息169036元,暂算至2019年8月8日,利息到款项还清之日止;2.张佩宏、中城银信集团公司、中城银信光伏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张佩宏、中城银信集团公司、中城银信光伏公司、中城银信基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12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制发《立案决
定书》,对中城银信金融公司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同时张佩宏、申巧玲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院认为,本案合同纠纷可能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徐兢的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于2020年8月3日裁定:驳回徐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于2018年12月25日出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中城银信金融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且张佩宏、中城银信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巧玲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犯罪,并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徐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余文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方舒婧
书 记 员 庄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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