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起诉状范本
美团起诉状范本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美团公司配送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XX乡XX村XX组XX号,现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号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曹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XXXXXXXXXXX)、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卡号
XXXXXXXXXXXXX)、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号XXXXXXXXXXXX)和一张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曹某某帮助他人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609868元,其中核实到2名被害人,转账金额共计人民币240368元,被告人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
被告人曹某某于2021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立案决定书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