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架构
仲裁机构由协调会议、仲裁庭和秘书处组成。
1)协调会议由仲裁机构主席、副主席和全体成员组成,负责解决仲裁机构和各仲裁庭的协调事务。
2)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每一仲裁员由仲裁机构任命,负责审理特定的仲裁案件。
3)秘书处由一名秘书主管和一组秘书组成,负责协助仲裁庭处理参与方提交的文书、处理仲裁机构日常管理事务、汇总仲裁结果及各项文件等。
三、程序规则
1)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可以是参与方直接提出或由仲裁机构发出的。参与方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仲裁申请,并向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材料来支持其申请。
2)仲裁庭立案
仲裁机构收到参与方的仲裁申请后,会在14日内按照规则,组成仲裁庭并对申请进行立案审查。仲裁庭须做出一个明确立案决定,同意或拒绝参与方提出的仲裁申请,并将仲裁庭的决定书发送给参与方等有关当事人。
3)管辖权异议
参与方在收到仲裁庭的立案决定书后,可以向仲裁庭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参与方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也可以向有关司法部门提出申请。
4)仲裁程序
仲裁庭识别管辖权后,可以按照参与方当初选择的仲裁程序,如口头听证会、质证等,
进行仲裁审理。
5)仲裁结果
仲裁庭审理结束后,会根据所经审理的事实和法律条款,产生一份书面的仲裁结果,并将其移交给仲裁机构的秘书处,由秘书处正式发给参与方等有关当事人。
立案决定书 四、责任追究
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将对参与方的言语或行为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对参与方不恰当或不合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仲裁程序的公平公正。
五、修订规则
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本规则,修订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参与方应尽快知悉并遵守。
以上就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全部内容,仲裁机构致力于提供快速、公平、有效的仲裁服务,以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参与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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