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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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荣才,*,1972年7月23日出生,文盲或半文盲,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
永善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2〕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才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荣才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1日,被告人杨荣才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其所有号牌为云C4××**的踏板二轮车从永善县县城往务基镇百胜村方向行驶至务基镇百胜村隧道路段时,将车停在
路边,其躺在路边睡觉。23时20分,务基派出所接到一匿名众报案称,在务基镇百胜村隧道硝厂弯路段有一人躺在公路上,旁边有一辆摩托车。接到报案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子躺在公路边上,脸上有伤。经对其询问后,该人名叫杨荣才。民警闻到其身上有酒味,随后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55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杨荣才带至务基镇卫生院进行静脉血样采集送检。2022年5月25日,经云南云天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被告人杨荣才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90.85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荣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结果告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杨荣才供述等证据证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血液酒精含量达290.85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荣才血样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
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荣才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荣才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荣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即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唐世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左成红
书 记 员 曹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