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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贵任编辑姜昕T H E C H IN E S E P R O C U R A T O R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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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刑事追诉时效制度是衡平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刑法机能、统筹刑罚目的实现、节约司
法资源与维护社会安宁等各项法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的提升,刑
事追诉时效制度成为当下理论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天津市武清区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故意伤害案,
虽是一起“小案”,但是对于厘清立案侦查概念、认定逃避侦查行为、把握诉讼时效中断等刑事追
诉时效制度的难点问题具有“解剖麻雀”的典型意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案例研究中心紧跟实践热
点问题,围绕办案实际需要,积极搭建典型案例研讨平台,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案进行了认真研讨。
现将研讨成果刊发,以飨读者。
犯罪嫌疑人未羁押案件的追诉时效讨论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7文
案例
2014年11月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武清 区家中,因琐事与同村李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用铁管将 李某腿部打伤。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受理为治安案件。2014年11月27日,李某左侧胫骨骨折的损伤程度经鉴 定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2月1日,本案转为刑事案 件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 谅解协议。2014年12月12日,张某及其妻子赵某对之 前笔录中承认的用铁管将李某打伤一事翻供,当地派出 所因对案件证据材料前后辩证不一致,未对张某采取刑 事强制措施,认为应继续调查。2019年派出所根据相 关线索对本案展开调查,2019年10月2日传唤张某到 所接受调查,张某承认用铁管将李某打伤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22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对张某刑事 拘留,10月28日提请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 月31日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因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 捕决定,同日张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本案于2020 年7月27日移送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某于 2020年7月29日被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在案 证据证明,张某一直在当地村里居住,无逃匿行为。
争鸣
对于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追诉,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时 效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已超过追诉时效,本
案虽 及时予以立案侦查,但在犯罪嫌疑人无逃避侦查行为的 情况下,公安机关自2014年12月至2019年10月对本 案未继续有效侦查,对嫌疑人也未采取强制措施,移送 审查起诉时已超过时效,系公安机关没有在诉讼期限内 有效侦查、按期移诉所致,责任不在犯罪嫌疑人,不应 将不利的后果归因于犯罪嫌疑人,故本案不宜再追诉。第二种观点认为未超过追诉时效,公安机关在2014年 12月1日立案侦查,此时追诉时效已中断。第三种观 点认为该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犯罪嫌疑人有翻供行 为,属于刑法第88条规定的“逃避侦查”。
问题
问题如何理解刑法第88条规定的“立案侦查”,以出具立案决定书为准还是以具体侦查行为为准?
列士心(天津市法学会刑法学分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梭):犯罪追诉时效的起算,就是以犯罪之日起算,犯罪之日应该是犯罪成立之日,而不是行为发生之日。
本文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刘珊整理[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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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情况下,可能行为和结果同时发生,但也有些犯罪 行为和结果有时间上的相隔,理论上成为隔时犯,例如 玩忽职守,结果可能是几年以后才会发生。追诉时效应 该从结果发生之日起算,对于这种情况,就是犯罪成立 之日起算。另外,涉及刑法第88条之规定,是立案还 是立案侦查,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就有争议,到 底是立案还是立案后具体侦查,我认为是立案就可以。诉讼时效基本的内容,立法本质,是督促司法机关依职 权行使犯罪的追诉权力,那么追诉与否主要考察是否立 案。刑法第88条规定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 后”,这里的“受理案件”应该是和前面的“立案侦查”对应的,所以我认为立案就可以。一般来讲,立案以后 肯定有后续的侦查,也许立案以后过一段时间再去实质 性的侦查。
朱商政(国東铪秦會学晚教梭):刑法第88条第1款的立案侦查,一定是程序要件的合法化,即要有立
案决定书,才能说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有的案件 只有提请立案报告,无立案决定书,就不属于刑法第 88条规定的立案侦查。
杨(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令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梭):我比较同意刘教授的观点,包括朱老师刚提 到的立案决定书,立案的时间点应以立案决定书为准。
问题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翻供行为是否属于逃避侦查的行为?如何界定逃避侦查的行为?
到士我认为翻供不属于刑法第88条规定的逃 避侦查的手段。因为设置追诉时效是为了让司法机关 及时行使追诉犯罪的权力。但是在有一些情况下,犯 罪发生了,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因,使得司法机关并 没有能力、没有办法追究犯罪,这个时候才有必要规 定时效的延长。司法实务中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有多 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对抗、不配合需要达到 一定程度,才能造成时效的中断,即使得侦查难以进 行或者无法进行才是逃避侦查。本案张某没有逃跑,公安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其他的证据继续侦查,并且口 供不是唯一的证据,零口供也可以定案,单纯的翻供 并不构成逃避侦查审判。大多数学者还是认为逃避侦查主要是指逃匿,只有达到这个程度,追诉时效才有 必要延长。如果不这么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漏 洞逃避法律制裁,所以单纯的翻供不属于刑法第88条 所规定的逃避侦查的行为。
未商政:犯罪嫌疑人翻供不属于逃避侦查,这个 问题涉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嫌疑人是否要如实回答侦查
人员提问的理解。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我认为这一规 定并没有强制性,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不得强迫 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 一个自我选择。当然,刑事诉讼法同时也鼓励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就是鼓励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一项制度设置,对于自愿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 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就是通过处理上的从 宽这一优惠来鼓励自愿认罪。
杨:我认为张某翻供不算逃避侦査,理由两 位老师已经阐述的非常充分了,我也就不再赘述。
问题三: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是否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如果受限的话,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和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本案中张某的翻供行为是否导致追诉时效的中断?截止时间是截至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还是截至审查起诉之日,还是截至交付审判之日?
到士办:规定追诉时效,要求追诉犯罪嫌疑人,这里的追诉有两层意思。第一,追诉一定是针对特定 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到特定的人,不能人没有到就 开始追诉。第二,追诉是整个司法系统开始追诉,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哪个部门、具体的职能、地域管辖启动追诉,只要这个部门开始追诉,就算追 诉。本案属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只要公安机关开始追 诉就开始计算,无需等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时候,甚至向法院移送起诉的时候。否则,就等于把正当的 办案期限计算到了时效里面,相当于放纵了犯罪。就 案件本身来讲,公安机关2019年10月2日对张某进 行了讯问,并且在丨〇月22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 这个时候,还没有超过5年的期限。5年的期限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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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19年的丨1月2日晚上12点,才算满5年。我认 为这个案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限制,公安机关在5 年内有效行使了追诉的权力,公安机关在传唤的时候,在讯问的时候,包括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时候,都在 5年的追诉时效范围内。如果到2019年11月3日,公 安机关还没有有效的侦査,这个时候追诉时效就过了。公安机关当时虽然立案,但怠于侦查,立案后没有有 效的侦查活动。关键是在这个阶段,张某除了翻供以 外,并没有逃避侦查,还在原来的地方生活,是基层 自治组织的干部。如果公安机关怠于侦查,导致诉讼 时效超过,则不能追究。从这种角度来看,追诉时效 其实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
追诉时效主要涉及三方利益,国家、犯罪嫌疑人 和被害人的利益,不管是立法的制度设计还是法律适 用上,都应该考虑到三个利益的平衡。1997年修改刑 法,把1979年刑法第77条的“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修改为“立案侦查”,立案侦查的范围肯定比采取 强制措施的范围要广,这样其实扩大了追诉时效的范 围。通过这一点,表明1997年刑法更强调打击犯罪。把追诉权和实体上的定罪量刑分开来考虑,目的就是 维护国家利益。1997年刑法增加了被害人控告应该立 案而没有立案的情形,从立法层面观
察,这种对追诉 时效的规定就表明应尽可能地打击犯罪。具体到本案,我认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在追 诉时效届满之前已经采取了实质性的侦査行为,包括 采取了强制措施。
未商政:我认为本案未过追诉时效,因为公安机关 2019年10月22日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在5年的 追诉时效之内。处理本案还需注意三点:一是如果涉及 职务犯罪线索的,可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査;二 是无论本案起诉还是不起诉,要注意社会矛盾的化解,注意被害人的态度;三是本案基本是一供一证,我注意 到被害人诊断证明中有糖尿病,根据以往接触的案例,得此病的人有容易受伤的特质,本案还需考虑被害人糖 尿病与骨折的因果关系,建议向法医咨询。
杨:我认为本案没有超过追诉时效的期限。我想谈一谈对追诉的理解,追诉应是对人的追诉,而不是对事的追诉,从明确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之前作为证人身份的问话,立案,甚至立 案后采取的强制措施都不算,不能以采取强制措施作 为追诉的起点,有些嫌疑人是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当我们把一个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那么这时候,我 认为就是追诉的起点了,这是我对追诉的理解。
追诉的开始,刑法规定的很明确,从犯罪的当天 起,可能有些案件还涉及到持续犯罪,但是本案不存 在。本案是2014年11月3日开始起算追诉时效,到 2019年11月2日晚上12点截止。问题就在于,什么 因素的介人会导致时效中断呢?犯罪嫌疑人又犯罪了会 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要5年内,追诉活动
开始了,追诉时效就失去了它的意义。不能把追诉理解为案件办 完,如果超过5年侦查还没有结束,移送起诉的时候超 过5年了,不能理解为超过追诉时效。我认为,只要追 诉开始,这个追诉时效就失去了它的意义。不能把实体 法上的追诉时效理解为诉讼中的办案期限。
关于诉讼时效,其实有争议,有些争议甚至很尖 锐。我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就是追诉时效 期内一直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没有立案,只要超过诉讼 时效就不再追究了,除非发生刑法第88条第2款规定 的被害人控告的情形。第二种就是诉讼时效期限内立 案了,但是立案以后开始侦查,始终没有确定犯罪嫌 疑人,超过诉讼时效以后才到了犯罪嫌疑人。我认 为还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的,诉讼时效就没过;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的行 为,也不能再追究了,当然这一点,可能会有争议。第三种情况是,在追诉时效内立案了,也确定了犯罪 嫌疑人,不论这个人是否逃避侦查,因为身份已经确 定了,都可以继续追究。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对张 某是可以追究的。时效是一个实体问题,不能理解为 办案期限,我认为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具体到本案 中,公安机关这么长时间对这个案件不理不睬,是不 妥当的,检察机关应给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最后 的结论,公安机关在5年内立案了,也确定了犯罪嫌 疑人,追诉时效没有超过。_
2020/11 0(经典案例)立案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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