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淑蕙与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5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39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闵雯
【审理法官】闵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郝淑蕙;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郝淑蕙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郝淑蕙
【当事人-公司】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立案决定书管延茂
【代理律所】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郝淑蕙
【被告】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反证证明力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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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立案侦查,且郝淑蕙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郝淑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37:27
郝淑蕙与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终139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淑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系郝淑蕙之女),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延茂,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淑蕙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双鼎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民初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郝淑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山东双鼎金融中心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约定了郝淑蕙以出借方式投入到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同时也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该协议符合借款合同性质,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本案情形属于民事经济纠纷。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根据民事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间构成民事法律关系,且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的,民事案件可继续审理。”本案中虽然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已立案侦查,但这并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故该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其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
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收据或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载明收到一定数额借款的凭证。在证据种类上,其属于书证范畴,是以其内容来证明与待证事实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因书证多为反映特定的法律事实和行为的直接载体,故当书证处于形式真实与客观真实一致的情况下,便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在没有足以反驳的证据时,书证应该是具有完全的证明力。郝淑蕙提交了收据及协议书原件,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也未向法院举证反驳,足以确认证据证明力,认定借款关系成立且借款已实际交付,在根本上构成民事案件,属于民事经济纠纷范畴。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护郝淑蕙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未作答辩。
郝淑蕙向一审法院起诉1.依法判令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偿还借款53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收益率1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因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于2020年6月2日以历公(姚)立字[2020]1755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裁定:驳回原告郝淑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双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立案侦查,且郝淑蕙已经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郝淑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闵 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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