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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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出生于******,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由***XX局决定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以长浏检刑诉[2022]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仍经**(另案处理)介绍,将自己的一张账号为6217********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共计
帮助接收转账43万余元,其中包括**、**、**、**被骗转入的11万余元,被告人**从中获利1000元。
*********,被告人**主动投案,对上述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1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被告人**于20********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了违法所得,可
以酌情从轻处罚。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并责令其服从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二份。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立案决定书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