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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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杨,*,1991年1月23日出生,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因涉嫌严重违法,于2021年7月1日被铜陵市郊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3日经铜陵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1年12月21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当日由铜陵市XX局郊区分局执行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林、黄涛(实习),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一部刑诉***********起诉书,指控刘杨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受理后本院适
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杨及其辩护人张海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杨利用其母杨某职权,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相关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53.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刘杨,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立案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干部任免呈批表、任职文件等书证及有关电子证据。
被告人刘杨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杨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在留置期间积极退赃,当庭表示愿意缴纳罚金,且无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杨的母亲杨某(另案处理)系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三级高级法官。2014年12月至2020年2月期间,杨某分
管市中院司法技术处,该处负责统一办理市中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程造价等各类诉讼证据的鉴定工作。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杨利用其母亲杨某的职权,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相关人员现金共计53.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收受铜陵金诺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诺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敬平10万元现金。
2016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到金诺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敬平,称其能够帮助金诺拍卖公司承揽市中院的拍卖业务,后被告人刘杨要求其母亲杨某为金诺拍卖公司提供帮助和关照。2016年7月,在市中院司法技术处摇号过程中,杨某违规为金诺拍卖公司增加摇号机会,帮助金诺拍卖公司与其他公司联合承办铜陵浩荣华科复合基板有限公司、铜陵浩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设备拍卖案件。2016年9月30日,胡敬平为感谢被告人刘杨,安排公司会计陈秋红送给被告人刘杨10万元现金。当天,被告人刘杨将10万元现金交给其朋友傅瑞购买理财产品。
2.收受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立志23.2万元现金。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杨利用杨某职权,为安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吴立志和相关公司承揽市中院评估、工程造价鉴定业务提供帮助,收受吴立志现金合计23.2万元。
(1)安徽华瑞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评估公司)业务经理吴立春系吴立志的弟弟。2017年,被告人刘杨向吴立志表示其能够帮助华瑞评估公司承揽市中院评估业务,吴立志同意给予其评估费用20%的“业务提成”,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杨先后帮助华瑞评估公司承办了市中院对外委托铜陵恒瑞电气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评估、铜陵鼎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评估、池州市嘉红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评估三个评估案件,吴立志按约定送给被告人刘杨3.2万元现金。
(2)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杨称其能够帮助吴立志承揽市中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案件,并要求吴立志给予其“业务提成”。经与安徽博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博鸿咨询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爱菊商定,吴立志同意并负责支付被告人刘杨的“业务提成”。后被告人刘杨要求其母亲杨某为吴立志提供帮助和关照。当月,杨某违规向案件双方
当事人推荐博鸿咨询公司承办安庆天瑞商业综合体工程造价鉴定案件。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吴立志按照被告人刘杨要求分两次将20万元现金送给刘杨。
3.索取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咨询公司)负责人李玲20万元现金。
2018年1月,市中院司法技术处委托中信咨询公司承办枞阳滨江现代城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案件。后被告人刘某到中信咨询公司负责人李玲,以该案件是其帮忙运作为由,多次向李玲索要“业务提成”。2019年1月至3月期间,李玲按照被告人刘杨的要求分两次将20万元现金送给刘杨。
另查明,被告人刘杨退缴赃款53.2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干部任免呈报表、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通话录音及交通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利用其母杨某职权,为相关公司和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相关人员现金共计人民币53.2万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杨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杨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立案决定书二、被告人刘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云鹏
审 判 员  张涓娟
人民陪审员  何兴保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