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XX省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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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业务考试卷宗
2011年10月10日
江北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受案表
犯罪嫌疑人姓 名 | 贾文 | 涉嫌罪名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
受案时间 | 2011年8月10日 | 移送单位 | 江山市江东区检察院 | |
基本情况: 详见起诉意见书。 | ||||
处长意见 | 同意受案。 王晓涵 2011年8月10日 | |||
主管检察长意见 | 同意受案。 刘文忠 2011年8月10日 | |||
备注 | ||||
报送案件意见书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于2011年8月3日以江东公诉字〔2011〕8号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贾文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我院审查:
犯罪嫌疑人贾文,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金属机械厂厂长,户籍地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再次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东区看守所。
立案决定书(具体内容略)
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贾文合同数额特别巨大,且身犯数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8条的规定,现将案件移送你院,请予审查。
2011年8月8日
(院印)
侦查卷宗
江北省江山市江东区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江东公诉字〔2011〕8号
犯罪嫌疑人贾文,男,195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大学文化,原江山有金属机械厂厂长,住址为江山市江东区吴淞南里62号楼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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