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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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曾因犯罪于**********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满释放。因本案于**********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逮捕。现被押于*********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增检刑诉〔202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于**********向**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去到********************门口处,盗窃被害人**1的一辆坤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967元),后逃离现场。
2、**********,被告人***去到*******************,盗窃被害人**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后逃离现场。
3、**********16时许,被告人***去到****************,盗窃被害人**1的一辆广爵牌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223元),后逃离现场。
4、**********9时许,被告人***去到******************楼下,盗窃被害人**1的一辆**广本牌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2125元),后逃离现场。
5、**********15时许,被告人***去到************牛仔一路37号1楼,盗窃被害人**1的一辆嘉迈牌两轮摩托车(经价格鉴定为人民币1000元),后逃离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因家庭困难才实施盗窃,现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以后不再犯,提请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被抓获归案。
3.户籍信息表。
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释放证明书。
5.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持有的摩托车3辆。
6.**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粤杰思像鉴字【2020】第GAGZ0825号专家意见书。
7.*****************出具的穗增公(司)鉴(痕检)字[2020]00711号检验报告。
8.指控各宗盗窃案证据。
(1)**1被盗案: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件视频研判;案件说明;************出具的穗增价认定〔2020〕86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1提供的***、收据;监控视频;被害人**1的陈述、指认。
(2)**被盗案: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案件视频研判;监控视频;被害人**的陈述、指认。
(3)**1被盗案: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出具的穗增价认定〔2020〕8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视频研判;案件说明;被害人**1提供的***、购车发票;监控视频;被害人**1陈述、指认。
(4)**1被盗案: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出具的穗增价认定〔2020〕8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视频研判;被害人**1提供的购车票据及合格证;监控视频;被害人**1的陈述。
(5)**1被盗案: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出具的穗增价认定〔2020〕8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案件视频研判;被害人**1提供的购车发票、***;监控视频;被害人**1的陈述、指认。
9.被告人***当庭供述。
**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认罪悔罪的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请处理的摩托车3辆,权属不明,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起至**********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向**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1967元、***2223元、***2125元、***1000元。
立案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二份。
审 判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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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嘉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