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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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出生于******,**,小学文化,住***,农民。
法定代理人**1,*,**********出生于******,**,小学文化,住址同上,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人**(曾用名***),*,**********出生于******,**,高中文化,住***,居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经决定被取保候审。************决定对其依法逮捕,因新冠疫情防控及**自身疾病,看守所无法对**收押。**于***********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3,*,*********出生于******,**,中专文化,住址同上,***中医院退休护士。系被告人**之母亲。
辩护人**,*********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3,基本情况同法定代理人**3。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于**********向**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1亦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66800元。**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及其法定代理人**1、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3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时许,被告人**见其舅父**1和其母亲**3在其家中客厅聊天,被告人**因嫌其舅父**1说话神神叨叨颇为反感,遂产生将其杀死并跳楼自尽之恶念,遂手持菜刀冲至客厅将**1扑倒后用菜刀在**1头部、颈部、胳膊等处连砍数刀后被其母亲将
菜刀夺下,**1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被告人**被现场抓获。经***********鉴定,**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菜刀一把;受理案件登记表、110警情**、到案经过、活体检查笔录、诊断**及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3、***、**2等证言;被害人**1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案件**。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据此认为,被告人**持凶器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杀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杀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
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支付了被害人住院的全部费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诉称,**********20时许,原告人和**3在客厅聊天,被告人**嫌原告人说话神神叨叨颇为反感,遂产生将原告人杀死之恶念,手持菜刀将原告人扑倒后在原告人头部、颈部、胳膊等处连砍数刀,后被**3将菜刀夺下。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中心医院诊断为:1.全身多处刀砍伤缝合术后;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左第2、3、4、5掌骨骨折;5.左示近节指骨骨折;6.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7.左挠骨远端骨折;8.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9.右第一掌骨骨折;10.右小指近节指骨骨折;11.右大多角骨骨折;12.双手多发伸肌腱断裂等,在商洛中心医院住院13天后,**3在原告人伤势未好转的情况下,给原告人办理了***。出院医嘱继续按时换药,继续口服药物,注意休息,加强**。出院后**3安排原告人回到村上诊所,医疗费用已全部由**3承担。由于原告人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3为了省钱,不按照原告人的受伤情况给原告人,导致原告人左手肌腱粘连,至今无法活动,右手活动受限,给原告人造
成了终身残疾。被告人**系精神分裂症患者,**3作为监护人,对**给原告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应该由**3予以赔偿。现原告人起诉要求赔偿原告人误工费51600元,护理费1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费600元,共计66800元。
立案决定书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和**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愿意赔偿,但其无经济能力。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的误工费不认可,认为**1系精神病人,无劳动能力。护理费只有住院期间有,其还在医院照看,**1主张的标准也过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费大部分都是其出的。
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和**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未逃离现场,配合检查,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已经支付了被害人所有的医疗费,加之二人系舅甥关系,请酌情考虑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恶性较小;5、被害人明知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还在被告人面前故意挑衅,言语失当,惹怒被告人,存在过错。综上,请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时许,被告人**见其舅父**1和其母亲**3在其家中客厅聊天,被告人**因嫌其舅父**1说话神神叨叨颇为反感,遂产生将**1杀死并跳楼自尽之恶念,遂到厨房取来菜刀冲至客厅将**1扑倒后用菜刀在**1头部、颈部、胳膊等处连砍数刀后被其母亲将菜刀夺下,被告人**被现场抓获。**1身体多处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因伤势较重,次日被害人**1被转院至***中心医院抢救,在***中心医院住院13天,被诊断为1.全身多处刀砍伤缝合术后;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4.左第2、3、4、5掌骨骨折;5.左示近节指骨骨折;6.左环指中节指骨骨折;7.左挠骨远端骨折;8.右拇指近节指骨骨折;9.右第一掌骨骨折;10.右小指近节指骨骨折;11.右大多角骨骨折;12.双手多发伸肌腱断裂等。在**1住院期间,**3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经*************鉴定,**1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患精神分裂症,涉嫌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3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6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