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赛题一
案例案件摘要
被害人:李五,男,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1组。
被告人:甲一,绰号“一狗”,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骛城镇古村3组。2012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乙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旱江镇陶村4组。2012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丙三,男,1996年5月9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三江县边界镇柏村6组。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丙一,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边界镇周柏村6组。系被告人丙三之父。
被告人丁四,绰号“四狗儿”,男,1995年7月20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149号5幢1单元3楼2号。2012年8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法定代理人:丁一,女,1971年9月2日出生于黄省三江县,汉族,住三江县骛城镇人民南路149号5幢1单元3楼2号。系被告人丁四之母。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日,被告人乙二向被害人李五借款2000元,双方约定5日内还款2800元,并将被告人丙三的一辆红“五羊本田”摩托车交付给李五作为担保,乙二向李五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以该摩托车作为抵押。同月8日晚上,乙二邀约丙三及丁四、甲一去李五,要求还款1600元赎回摩托车,遭李五拒绝。次日,乙二打电话给李五,要求退还摩托车未果,便让甲一、丙三、丁四去李五并将李五带到乙二的女友李立家。甲一、丙三、丁四到李五后,甲一威胁,将李五带至三江县旱江镇盘村3组李立家中。在李立家的客厅乙二持假与丙三、甲一威胁李五,李五遂按乙二的要求,让人将摩托车退还丙三。后甲一离开李立家。乙二以清算二人之间的债务为由,将李五叫到李立的房间,与丙三分别用水果刀、钢管对李五进行威胁,丁四在客厅未进入房间。李五趁乙二不备时,将身上多余的现
金藏在床头。后乙二、李五单独在房间时,乙二叫李五拿钱,立案决定书李五给了乙二现金1050元,并出具一张李五向乙二借款8000元的借条,借条载明的借款日期为2011年8月30日,还款日期为2012年8月30日之前。后甲一返回李立家中。乙二让李五将手机留下,回家拿钱和借条赎回手机,李五遂离开李立家。当天下午,乙二、甲一、丙三、丁四一起吃饭时,乙二将李五拿钱及出具借条一事告知甲一、丙三、丁四等人,并出示了现金。后乙二付给丙三、丁四各50余元,甲一向乙二索要现金被拒。当日,李五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于当晚,带人到李立家,把藏在床头的现金取回。
二、证据目录:
名称
份数
1、三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2
2、发还物品清单
1
3、户籍信息
6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1
5、情况说明
2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7、借条
2
8、归案情况
3
9、证人证言
5
10、鉴定意见
2
11、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12、被害人陈述
1
1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
三、证据:
(一)物证、书证
1、三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水果刀一把(金利牌,灰塑料刀把)、钢管一根(不锈钢质,圆柱形,长约50厘米,直径为2.5厘米),物品持有人李立;
三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一辆红本四牌WH150-2型两轮摩托车,物品持有人丙三。
2、发还物品清单:红五羊本田150-2型摩托车由何仁清领取。
3、户籍信息:被告人乙二、甲一、丙三、丁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丙三、丁四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
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8年甲一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5、情况说明1:乙二在案发时所持手为一把假手,实为一把仿手样式的打火机。案
发后该假手放置于李立家沙发上被李立父亲李川坐坏后作为垃圾扔在了水沟里,后经公安民警仔细寻未到该假手;
情况说明2:根据被告人交代,李五的手机一直放于李立家中,但公安机关经寻未查获。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五于2012年8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乙二、丙三等人挟持后,乙二、丙三、丁四等人用刀威胁,抢走乙二抵押的摩托车及1050元现金,并强迫李五出具8000元欠条。公安机关于同月1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7、借条:乙二于2012年8月1日以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作抵押,向李五借款2000元的借条,持有人李五;李五按乙二要求出具的向乙二借款8000元的借条。
8、归案情况:2012年8月18日13时许,公安民警在三江县旱江镇五星村将乙二抓获;14时许,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丙三、丁四到公安机关投案,15时许,丙三、丁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8月28日,公安民警在三江县骛城镇诺亚网吧将甲一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