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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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出生于******,**,初中文化,无业,住******。因本案于**********主动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同年******被***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向**提起公诉。**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知他人为网络犯罪转移犯罪所得,仍将本人户
名的一个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转移网络犯罪所得款共计人民币153,689元。被告人***于**********自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指控提供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的证言,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接收、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符合缓刑条件,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交)。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被扣押的手机及银行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二份。立案决定书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