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县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线索监督管理,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及省、市纪委案件线索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对重要案件线索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及时备案、集体排查、跟踪督办、定期报告、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承担案件监督管理职责,应确定专人对全县纪检监察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管理。主要任务包括:(一)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登记、汇总及保管;
(二)对领导批示的重要案件线索及时转办、督办;
(三)组织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
(四)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定期统计分析与报告;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重要案件线索数据库。
第五条下列案件线索应纳入县纪委进行集中管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干部的案件线索;
(二)领导批办的案件线索;
(三)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
(四)执法执纪机关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五)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
(六)在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专项活动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
(七)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
第六条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主要负责人是案件线索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对从各种途径掌握、发现和受理的案件线索,应填写《案件线索报送(移送)登记表》并附相关复印材料,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县纪委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搁置、擅自处理。
(一)领导批办、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各承办室应当自收到批件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
(二)园区纪工委、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委局各室发现的案件线索,以及专项检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应当于每月20日前集中报送,当月没有案件线索的,实行零报告;重大案件线索、时效性较强的案件线索及本辖区发生的责任事故随时报送;
(三)其他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
第七条案件线索管理人员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当逐件记入《案件线索台账》。对领导尚未批示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示。
第八条实行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由县纪委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副书记、常委、纪检监察室主任、副主任等组成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负责对违纪案件线索定期进行筛选和甄别,确定办理方式及承办单位(室)。
第九条根据领导批示,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本机关和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办理的案件线索,及时转交承办单位(室);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掌握案件线索的去向、进展和结果。
第十条承办单位(室)接到转交的批件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办理,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应分别于案件线索初核、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核实呈批表》、《立案呈批表》、《立案决定书》抄送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室每季度对重要案件线索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对众反映强烈、长时间未得到调查处理的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案件线索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移交、接收、管理重要案件线索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泄露重要案件线索的;
(三)压、瞒、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的;
(四)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借阅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在重要案件线索移送、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一)对重要案件线索报送、移交不及时的;
(二)对转办、交办案件线索,未按规定调查处理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三)对县纪委责成立案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的;
(四)拖延、干扰或阻碍重要案件线索上报的;
(五)漏报、瞒报重要案件线索,甚至故意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材料的;
(六)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包庇袒护,被上级机关发现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新的案件线索后发生“拖、瞒、
压”等情形的;立案决定书
(八)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县纪委对各单位案件线索报送情况、办理案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并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检监察工作考核,作为评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先进纪检监察单位及纪检监察干部个人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三台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