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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程序及侦查措施教案
作 业 提 要
课目:办案程序及侦查措施
目的:通过学习使学员们了解和掌握我们公安边防部队在办理案件和侦查案件时的程序及采取的措施。
内容:一、办案程序
      二、侦查措施
  方法:集中授课、理论提示、课后练习、考核验收
  地点:第一教室
  时间:10个课时
要求: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思考。
器材保障:多媒体教学设备一套
作 业 进 程
一、立案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
(一)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
(二)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三)被害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三、立案的条件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有犯罪事实,指在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立案只是追究犯罪的开始,因此对犯罪事实的认识和证实要求不需要非常完整和翔实。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
立案前对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可能全部能够准确判断。但应当根据现有的已经掌握的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予以排除。
、立案程序
(一)受案
1、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并制作笔录,也可同时录音,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3、公安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审查
公安机关受案后,应当对受案材料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进行审查。审查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询问涉案当事人、调取证据或鉴定。
审查的内容包括:审查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应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由自己管辖。
(三)立案
立案决定书1、对受案材料审查后,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
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紧急措施包括依法留置、先行刑事拘留及相关的证据保全措施。
(2)经过审查,对告诉才处理的诽谤、侮辱、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侵占犯罪嫌疑案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调查后认为证据属实的,应告知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要求公诉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3)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立案决定书》。
(4)经查证,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
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