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本制度主要描述分公司纪委在受理检举控告后对被审查人采取立案审查工作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分公司、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纪委。
2  术语
立案决定书立案审查,是指纪检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开展立案审查程序。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前接制度
《初步核实工作制度》(BGC-B05-BD-2.4)。
制度描述
4.1 按程序请示领导批示
4.1.1初核组转交和公安局、检察院移交进入立案审查程序,审查组制作立案审查呈批报告,交由领导审批C1/R1
4.1.2被审查人为分公司党委管理干部,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被审查人为其他人员,由纪委主要负责人审批。C2/R1
4.2 立案审查工作
4.2.1案件审查组撰写立案决定书,向被审查人宣读立案决定书,向被审查人送达立案决定书,并取得回执,撰写审查方案讨论稿,召开室务会议讨论,方案交由领导审批。C3/R1
4.2.2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纪委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批准;涉嫌一般违纪的,由纪委分管领导审批。C4/R1
4.2.3审查组依照党章党规,经审批后开展审查工作;被审查人提交手写书面检查(涉嫌职
务违法的为忏悔录)案件审查组撰写被审查人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与审查组工作人员签名备查。C5/R1
4.2.4审查工作结束后,案件审查组撰写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审查结果、处理建议。C6/R1
4.3 审查谈话
4.3.1在审查过程中,如需进行谈话,案件审查组应制作谈话通知书。,报领导审批并盖章。C7/R1
4.3.2被谈话人为分公司管理的正职干部,由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谈话人为分公司管理的副职干部,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被谈话人为其他人员,由纪委分管领导批准。C8/R1
4.3.3经审批后审查组通知被审查人所在单位,由专人陪同被谈话人到达谈话地点,向被谈话人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被审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出示谈话通知书,陪送人员及被谈话人填写“走读式”谈话审批登记表,开展谈话工作,谈话结束后陪送人员及被谈话
人填写“走读式”谈话审批登记表,由配送人员安全的将被谈话人送回。C9/R1
    4.4 结果处理
审查应当综合分析审查情况,撰写审查报告,案件审查组有关人员签名备查,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如有重要问题及建议,应形成报告,交由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经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移送审理部门审理。C10/R1
4.5 立卷归档
审查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C11/R1
5  后接制度
《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BGC-B05-BD-2.5)。
《案件审理工作制度》(BGC-B05-BD-2.6)。
6  风险描述
R1:审查工作中,跑风漏气或办人情案,说情干预。领导批示运行过程中滥用权力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