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案流程
检察院⽴案应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进⾏⽴案。在⽴案后应及时的对此案件进⾏侦查,以确定此案件的真实性以及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检察院⽴案流程的相关内容。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检察机关⽴案是⼈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第⼀道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应当按照管辖范围,⽴案侦查。”为确保⽴案质量,检察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案。
检察机关刑事⽴案的程序是:
1、由承办案件的⼈员制作《⽴案请⽰报告》;
2、经部门负责⼈或者主办检察官审查;再次,由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同意;
3、由部门负责⼈或主办检察官报请检察长批准。
立案决定书重⼤、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经过批准或决定以后,由承办⼈填写《⽴案决定书》,⼈民检察院据此正式对案件展开侦查。
《⽴案决定书》要载明犯罪嫌疑⼈的姓名、涉嫌的罪名、⽴案的法律依据、⽴案的机关、⽴案的时间等内容,⽴案决定书上要有检察长签字印章。《⽴案决定书》是⼈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正式侦查的依据,是对犯罪嫌疑⼈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前提条件,必须认真制作。
为了加强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最⾼⼈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届第三⼗九次会议于2005年9⽉23⽇通过了《⼈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案、逮捕实⾏备案审查的规定(试⾏)》和《关于省级以下⼈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级⼈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案、逮捕的,应当报上⼀级⼈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省级以下(含省级)⼈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在履⾏了⼈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后,报请上⼀级⼈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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