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通知书格式
【篇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一、立案文书(第1-57页)
1. 立案决定书
2. 补充立案决定书
3. 不立案通知书
4. 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5. 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
6. 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7. 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8. 通知撤销案件
9. 通知立案书
10. 移送案件通知书
11. 答复举报人通知书
12. 指定管辖决定书
13. 交办案件决定书
14. 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
15. 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16. 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
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
17. 回避决定书
18. 回避复议决定书
19.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0. 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21.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22.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23.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24.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5.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6. 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
27. 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
28. 调取证据通知书
29. 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
30. 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1. 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
3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
33. 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
3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
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
35. 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
36. 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
37. 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
38. 拘传证
39.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40. 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
41. 保证书
42.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4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45. 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
46.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47. 拘留决定书
48. 拘留通知书
49. 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
50. 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
51. 报请逮捕书
52. 逮捕通知书
53. 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
54. 批准逮捕决定书
55. 逮捕决定书
56. 逮捕决定书(上提)
57. 逮捕决定书(追捕)
58.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
59. 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60. 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
61. 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
62. 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3.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64. 不予逮捕决定书
65. 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
66. 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
67. 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
68. 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
69.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70.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1.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2. 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73.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
74. 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
75. 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
76. 核准追诉决定书
77. 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
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
78. 传唤通知书
79. 提讯、提解证
80. 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
81.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2. 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83. 询问通知书
84. 调取证据通知书
85. 调取证据清单
86. 勘查证
87. 勘验检查笔录
88. 解剖尸体通知书
89. 侦查实验笔录
90. 搜查证
91. 登记保存清单
92. 查封通知书
93. 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94. 协助查封通知书
95. 解除查封通知书
96. 扣押通知书立案决定书
97. 解除扣押通知书
98.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
99. 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
101. 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
【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
章案嫌辖事主案决 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用
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或移
、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
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 (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报的;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
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 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电
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是口头、书面
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划掉。
2. 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等。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根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填写批示与处理。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一般有“初查”、“立案侦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四、使用说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在报案笔录或报案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后填写的。“报案内容”要客观、简明,以第三人称角度填写。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