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刑庭,关于认定驾驶员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的6个指导性案例
┃来源:保险诉讼参考
前⾔: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在司法实
践中应当如何正确认定“肇事后逃逸”?本期推送内容为最⾼⼈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参考》中刊载的关于认定⾏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的6个指导性案例,欢迎收藏、分享、转发。
最⾼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176号
周⽴杰交通肇事案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裁判要旨】
1、所谓逃逸,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畏罪潜逃的⾏为,逃逸⾏为⼀经实施,即告成⽴。即便肇事⼈逃离事故现场不远或不久.即被交警追获或者被其他⼈拦截、扭送,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因⽽不存在“逃逸未遂”的问题。如果⾏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那么,即便⾏为⼈在逃逸过程中或是在逃逸状态持续过程中,能及时放弃其逃避法律追究的⽬的.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听候处理,且也不论其中⽌逃逸是基于个⼈良发现还是害怕罪责加重等何种缘故,该事后“中⽌逃逸”的⾏为均不得推翻对其先前逃逸⾏为的认定,⽽仅认定其事后的⾏为为⾃⾸,即分开认定,⽽不宜相互冲抵。
2、肇事⼈在肇事后运送伤者去医院抢救.在未来得及及时报案前就在途中或医院被抓获的,⼀般应认
定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但若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偷偷离开的,有报案条件和可能⽽不予报案事后被抓获的.就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的。同样,在基于临时躲避被害⼈亲属加害的情况下,肇事⼈的临时躲避⾏为只是基于被害⼈亲属现实加害的急迫情形或现实加害的⾼度可能⽽采取的临时不得已的紧急或预防性避难措施,⽬的在临时躲避,应认定为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的,不属于肇事后逃逸;反之,在临时躲避情形消失后,在有报案条件及可能的情况下,仍不予报案⽽继续逃避的,其性质⼜转化为肇事后逃逸,同样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的。
最⾼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220号
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法得到救助⽽死亡”的情形?【裁判要旨】
被告⼈在肇事后将被害⼈带离现场,其⽬的虽然⼀直是为了救治被害⼈,但当其认为被害⼈已经死亡后,⼜将被害⼈遗弃后逃跑。其时被告⼈的主观⼼态已经发⽣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到为逃避法律追究弃⼫逃离。被告⼈在案发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被抓获归案。被告⼈的⾏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构成“肇事后逃逸”。
最⾼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415号
孙贤⽟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离现场后⼜投案⾃⾸的⾏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裁判要旨】
认定肇事⼈“逃逸’’不能仅仅看肇事⼈是否离开现场,其关键在于肇事⼈是否同时具备“积极履⾏救助义务”和“⽴即投案”的⾏为特征。如果肇事⼈肇事后积极对被害⼈进⾏救助,如拦截车辆将被害⼈送往医院,并⽴即报案在医院守候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查处理,虽然其离开了肇事现场,但系为了救助被害⼈所致,当然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反之,如果肇事⼈积极履⾏救助义务后没有⽴即投案,如将被害⼈送往医院后⽽逃跑的;或者虽然肇事⼈⽴即投案但有能⼒履⾏却没有积极履⾏救助义务,均属于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为。
最⾼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697号
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动投案的构成⾃⾸,但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1、判断⾏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主要从以下⼏⽅⾯来进⾏分析:
(1)考察⾏为⼈是否明知⾃⼰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所说的“明知”,是指⾏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为⼈“应当知道”⾃⼰造成了交通事故⽽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判断⾏为⼈是否明知,应坚持主客观相统⼀的原则,不仅要看⾏为⼈的供述,还应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路况、⾏为⼈具备的知识、经验等⽅⾯客观地评判其是否明知,从⽽确定其是否构成逃逸。
(2)考察⾏为⼈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的。这⾥的“逃避法律追究”,既包括逃避刑事法律追究,也包括逃避民事法律追究、⾏政法律追究。具体⽽⾔,就是不履⾏相关法定义务,如保护现场、抢救伤者、迅速报案、听候处理等义务,逃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政处罚、刑事定罪处刑等责任。⾏为⼈在发⽣交通事故后,只要逃避上述任何⼀种法律责任追究,即为“逃避法律追究”。
(3)考察⾏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为。具体⽽⾔,是指⾏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事故处理机关⾸次处理前,故意逃离事故现场或相关场所,使⾃⾝不受被害⽅、众或事故处理⼈员控制的⾏为。
这⾥就涉及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定问题,只有对“逃逸”的时间、地点予以明确,才能准确
判断⾏为⼈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为:
⾸先,必须对⾏为⼈“逃逸”的时间予以界定。《解释》将“逃逸”的时间界定为“在发⽣交通事故后”。只有发⽣在交通事故发⽣后、⾏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次处理前这⼀段时间内的逃跑⾏为⽅能成⽴本规定中的“逃逸”。所谓⾸次处理,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为⼈列为肇事嫌疑⼈采取的⾸次处理措施,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如⾏为⼈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且让他⼈顶罪,事故处理机关对其询问时并未将其列为肇事嫌疑⼈,其事后逃跑的,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如果⾏为⼈接受⾸次处理后逃跑,由于被害⼈⼀般都已经得到救治,事故⾏为⼈也已确定,⾏为⼈的逃跑不会再扩⼤或加重对被害⼈的危害后果,实为脱离事故处理机关控制、监管的脱逃⾏为,故不应再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为,对此,依法追究其脱逃⾏为的责任即可。如果⾏为⼈在事故发⽣后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实施逃离现场⾏为的,可依法追究其脱逃⾏为的责任,⽽不应再将其脱逃⾏为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为。需要注意的是,⾏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事故发⽣后、被作为肇事嫌疑⼈接受事故处理机关⾸次处理前,实施逃离现场⾏为的,⼀经实施即告成⽴,不论其逃离现场多远或逃逸的时间有多久,也不论其逃逸后有何举动,均不影响对其逃逸⾏为性质的认定。因此,⾏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后基于个⼈良⼼发现⽽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逃离现场不远即被拦截、抓获,均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成⽴。
其次,必须对⾏为⼈“逃逸”的空间予以界定。《解释》未对逃跑的场所作出限定,但从其条⽂意旨看,应不局限于“事故发⽣现场”。所渭现场,是指犯罪分⼦作案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切场所。我们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现场,⽽且包括与事故发⽣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因为逃离事故发⽣现场固然会使事故责任认定等陷于困境,但逃离医院、交警部门等场所也会妨碍事故处理,逃避法律追究。
例如,⾏为⼈交通肇事后未逃离事故现场,主动将伤者送往医院抢救,后恐承担医疗费⽤或者为了逃避刑事责任⽽擅⾃离开医院的,属逃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如,⾏为⼈交通肇事后主动前往交警部门办公楼,欲投案⾃⾸,后畏罪潜逃,其离开事故发⽣现场时虽未产⽣逃避法律追究⽬的,但离开事故处理现场的⽬的是逃避法律追究,亦属逃离现场,应认定为逃逸。
最⾼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788号
刘本露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为⼈因受伤在医院,公安机关向其询问案情时,拒不交代肇事经过,并虚构⾝份信息,后逃离医院的⾏为,是否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
【裁判要旨】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逃跑的⾏为。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为,且这⾥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司法实践中,存在⼤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为⼈的主观恶性
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加深,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的⾏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最⾼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57号
龚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政责任追究。实践中,⾏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为,且逃离⾏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则不应认定其“逃离”⾏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00年)
第⼆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或者重伤三⼈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能⼒赔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驾驶的;(四)明知是⽆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为⼈具有本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和第⼆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在发⽣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的⾏为。
2、江苏省⾼级⼈民法院江苏省⼈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试⾏)
12、交通肇事⾏为⼈明知发⽣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为⼀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送⾄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被害⼈亲属、医务⼈员谎报虚假的⾝份信息和联系⽅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明显不⾜,⾏为⼈未留下本⼈有效信息,⽽强⾏离开现场的;
良心发现(3)交通事故发⽣后,⾏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13、有下列情形之⼀的,⼀般不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为⼈驾车驶离现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的;
(2)⾏为⼈为及时抢救被害⼈⽽离开现场,并及时报警并接受调查的;
(3)⾏为⼈将被害⼈送到医院后,确因筹措医疗费⽤需暂时离开医院,并经被害⼈、被害⼈亲属或医务⼈员同意,或者留下本⼈有效信息,在合理时间内及时返回的;
(4)⾏为⼈因本⼈伤重需要到医院救治原因离开现场,⽆法及时报案的;
(5)有证据证明⾏为⼈因可能受到⼈⾝伤害⽽被迫离开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接受调查的;
(6)⾏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的;
(7)⾏为⼈虽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但已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并如实交代个⼈情况和⾏为事实后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