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聘任书                   2012年8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参事聘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参事(以下简称“参事”)聘任工作,切实加强参事队伍建设,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依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聘任范围及对象。省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中央驻甘单位及新的社会阶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领域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望较高的人士;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名望较高的爱国人士,港、澳、台和回国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参事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中共党员参事主要从具有较高学识水平、知名度高、影响大的党内专家、学者中聘任,也可以从具有丰富经济、法律、行政管理经验及政策咨询能力的厅级干部中聘任。具有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身份的不占比例。
  第三条 参事聘任原则。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立足于统战性、咨询性。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适应政府咨询工作的需要;既要考虑其代表性、影响力,又要考虑其现实表现和参政议政能力。同时,要考虑年龄、知识和政府参事队伍整体结构的合理性,不搞荣誉性安排,不求党派之间平衡,一般不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交叉。
  第四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备履行政府参事职责所必需的政治理论素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三)学识渊博,阅历丰富,业绩显著,在经济社会事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有较强参政议政、调研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参事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五)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5周岁。
  第五条 聘任参事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省政府参事室根据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和参事队伍建设情况,适时制定参事遴选聘任工作方案,并征求省委组织部、统战部意见,经请示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省政府参事室根据参事遴选聘任工作方案,向有关单位发出参事遴选推荐函。各有关单位根据推荐要求履行相关程序,经过相关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向省政府参事室提交推荐报告。省委、省政府领导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参事人选。推荐人选为省管干部的,应同时向省委组织部提交推荐报告。
  (三)省管干部拟聘任为参事的,由省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会议讨论并向省政府推荐。其他推荐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根据推荐情况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后确定考察人选进行考察。考察的重点是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学识水平、社会影响、参政咨询能力等方面。同一领域和行业有多个考察对象的,要全面考察了解,择优选聘。省管干部、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拟聘任为参事的,不再进行考察。拟聘任人选由省政府参事室汇总后提请省政府审定。
  (四)经省政府批准后,省长向参事颁发聘任书。
  (五)省政府参事室应建立参事后备人才库,优先从人才库中选聘参事。
  第六条 参事的任期、续聘及解聘:
  (一)参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或不宜继续担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解聘文件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及解聘参事所在单位。
  (二)参事因政府咨询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续聘期为5年。
  符合续聘条件的参事,一般在其聘期满前3个月办理好续聘的呈报手续,由省政府参事室党组商有关单位拟定,并征得参事所在单位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续聘。参事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省管厅级领导干部最高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参照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的厅级领导干部任职年龄政策执行。聘期内已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的,由省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三)参事受聘期间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相符活动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四)参事在聘任期内可以向省政府参事室申请离任。参事申请离任的,由省政府参事室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七条 参事有关待遇:
  (一)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受聘期间属在职人员,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享受相应待遇。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因特殊情况,本人提出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事解聘后,由省政府向参事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发出解聘函。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事的住房、交通、医疗、通讯、出勤补助、奖金等福利待遇,由参事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同职级在岗人员对待。
  (三)参事在任职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作待遇,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省政府参事室及参事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参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有关人民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