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职业资格评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职称及职业资格管理,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适应岗位能力,结合公司实际,推行内部职称、职业资格认定及聘任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职称、职业资格评聘管理工作,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拘一格选人才,建立系统的、动态的科学评价体系,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环境,鼓励人人多作贡献,增强以人为本的人才意识。
(一)评聘分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评、聘两条线原则。职称职业资格评审后,必须在本单位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进行聘用。对无编、无岗、岗位责任不清或考核不胜任的,原则上都不能聘用。
(二)专业对口。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必须在所学专业或从事的技术岗位对口,对非专业、非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能参加职称职业资格聘用。
第三条资格的评审
(一) 职称的评定及考试:
1.分级标准:职称分为五个等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
2.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
(1)三江集团评定: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评审,由三江集团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相应的职称资格证书。
(2)社会评定:参加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评审,由相关的人事主管部门授予的有效职称资格证书,公司经过核实后,对其资格进行认可。
(3)其他单位评定:国家授予的其他有评审权的单位评定的有效职称,在公司经过核实后,对其资格进行认可。聘任书
3.职称评审中,国家要求参加考试的系列或等级,均需参加全国规定的统一考试,获得有关部门授予的职称资格证书。
(二)职业资格评定及考试
1.分级标准: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2.公司认可的注册类包含以下系列(大部分只有一个级别):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律师、注册建造师(一级、二级)、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注
册规划师、注册评估师、注册安全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审计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经纪人等。
3.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国家统一规定的各行业职业资格考试,由报考员工本人在国家指定政府机构申报,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证件后,公司经过核实,对其资格进行认可。
(三)职称、职业资格的认定:
公司对职称、职业资格认可的员工,颁发《职称职业资格认定书》予以认定。
第四条资格的聘任
(一)公司职称、职业资格实行工作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公司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岗位需要,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对已颁发《职称、职业资格认定书》的员工,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二)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或考试取得的相应岗位任职资格。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三)被聘任的员工,公司颁发《职称、职业资格聘任书》,聘任期限一般为2年,期满后根据公司工作需要,符合条件者可续聘。
(四)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解除聘约: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4.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
5.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六)跨系列或岗位调动的,不得按原取得的资格套转聘任。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
(八)破格聘用情况:
对于职称职业资格不具备上述条件者,如果具有卓越的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及技术水平,且工作业绩佳,贡献为单位公认,可经总经理批准后破格聘用。
第五条履职考核
(一) 授予《职称职业资格聘任书》的人员,聘期内必须接受单位年度履职考核。年度履职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以受聘者年度自我总结形式开展。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职务、资格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二)履职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履职考核等次按以下原则确定:
1.德、能、勤、绩突出,能全面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优异、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或工作业绩突出的定为“优秀”。
2.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履行聘约,工作成绩一般的,定为“合格”。
3.德、能、勤、绩较差,不能履行聘约,责任心不强,工作有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定为“不合格”。
第六条实行聘用津贴制
(一)员工取得职称、职业资格证件的,并在与证件相同的岗位上工作,已被聘用的员工,公司实行聘用津贴制。员工离开受聘岗位的,从次月起取消其受聘津贴,可根据新岗位要求,严格按照本办法重新聘任。
(二)聘任津贴标准:
公司按级给予聘任员工相应津贴,职称“助理级”、职业资格“三级”以下无津贴。
1.达到职称“助理级”或职业资格“三级”补助:30元/月;
2.达到职称“中级”或职业资格“二级”补助:60元/月;
3.达到职称“副高级”或职业资格“一级”补助:90元/月;
4.达到职称“正高级”补助:150元/月。
5.注册类补助:60元/月。
第七条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