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泰康人寿保险股分
泰康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和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劳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它约定书一起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诞生满六十天以上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以下且躯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百八十往后被保险人被确诊第一次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不管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损害而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一辈子存至一百周岁之保单生效日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给付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保单盈利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每一保险年度末,假设保险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交纳,本公司将依照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分派盈利给投保人。盈利金额由本公司决定。
关爱生命
第四条 【责任免去】
因以下任一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损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法或抗捕、故意自伤或酒醉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内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八、因意外损害、自然灾害事故之外的缘故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九、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兵变;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形,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第二天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一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最低保险金额为一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10年、15年、20年,或是自投保时交至55岁、60岁、65岁生效
对应日(不包括该生效对应日)。
第七条【盈利领取方式】
盈利领取方式分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积存生息。即盈利存留在本公司复利计息。积存利率每一年由本公司宣布。
三、抵交保险费。盈利可用来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假设盈利的金额不足以抵交到期保险费,不足部份必需按期交付。
盈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交费期满后的盈利,本公司以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给付。
假设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盈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给付。
第八条 【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专门是责任免去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形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阻碍本公司决定是不是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非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峻阻碍的,本公司关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