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构建和谐企业,在员工因重病、伤、残、死亡及其它特殊困难发生时给予一定暖心互助,提高员工健康保障水平,缓解员工特殊生活困难,根据《工会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员工互助金,是以公司员工个人捐资为主,以公司、公司工会资助,其它团体组织或个人捐助为辅的一种员工自我服务、互助互济的暖心互助形式。
第三条凡公司的企业管理员工、社会管理员工遵守本办法规定,均可自愿捐资,成为暖心互助对象Q
第二章暖心互助金的筹集、管理
第四条暖心互助金的来源
一、员工个人自愿捐资。员工个人每年一次性捐资不低于IOO元人民币,多捐不限。
二、公司工会资助。由公司工会每年筹措至万元人民币资助暖心互助金。
三、公司资助。每年年初由公司工会根据暖心互助金使用情况,向公司申请资助。
四、接受团体组织单位或个人的自愿捐助。
五、暖心互助金利息收入。
第五条暖心互助经费的管理
一、暖心互助金实行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两级审批管理(即分公司工会负责所属单位慰问申请审批,公司工会负责直属机关慰问和全省帮扶审批),暖心互助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暖心互助金使用情况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接受员工众的监督。
三、员工个人自愿捐资部分,由员工所在基层工会代收代缴,建立专项收缴台帐,及时全额上缴互助金账户,并于一个月内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公司工会和公司资助部分,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划拨到暖心互助经费统一账号。
五、团体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助部分,捐助者可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由基层工会代收、代缴,也可直接到公司工会进行捐助Q
六、团体组织或个人自愿向暖心互助金的捐助,由公司工会向捐助者发给致谢证书或函件。
第三章组织机构、工作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
成立“公司员工暖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管委会由公司工会、公司相关部室领导、基层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及职工代表组成。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管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七条管委会职责
一、研究制定《公司员工暖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
二、研究决定涉及暖心互助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暖心互助金使用方案;
四、听取暖心互助金管委会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五、指导建立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
六、协调公司员工暖心互助工作。
第八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暖心互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
第九条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执行《公司员工暖心互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制定暖心互助操作细则;
二、研究救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三、负责审核、办理各级工会组织提交的员工暖心互助申请;
四、建立暖心互助金管理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健全暖心互助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暖心互助金收缴、审核发放等关键环节;
五、指导和督查基层工会做好员工暖心互助工作,严格执行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暖心互助金的使用情况;
六、及时汇报员工暖心互助工作的重大问题;
七、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基层工会员工暖心互助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宣传建立暖心互助金的重要意义,提升职工积极性,扩大员工参与面;
二、建立员工暖心互助档案,鼓励员工自愿捐资,确保全部捐资入账,员工捐资结果应员工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公示确认;
三、及时上缴各种捐助资金并做好关爱慰问类项目第一、二款的审核、支付工作;
四、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员工互助事项的核查、审批、上报和救助工作。
五、建立健全暖心互助金受、缴、领、付的相应制度;
六、提出员工暖心互助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捐资员工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员工自愿捐资,由基层工会办理捐资登记手续,报管委会办公室核存,自捐资次月起成为暖心互助对象。
第十二条员工终止捐资,视为自动放弃暖心互助,终止前所捐钱款不退,不再成为暖心互助对象。
第十三条员工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自然退出,自然退出前所捐钱款不退,自然退出后不再成为暖心互助对象。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2)辞职;(3)辞退;(4)调出本公司。
第十四条捐资员工的权利
一、有对暖心互助金管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有按本办法享受病、伤、残救助的权利;
三、有按本办法享受特殊困难救助的权利;
四、员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向暖心互助金管委会申请给予关爱补助的权利。
第十五条捐资员工的义务
一、发扬团结互助、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
二、积极宣传暖心互助金的宗旨;
三、自愿、按时捐资;
四、支持、配合暖心互助金管理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暖心互助原则
第十六条暖心互助经费对救助对象的救助,原则上以年为周期。一个周期内,救助对象只能申请一次救助。
第十七条员工因患病申请救助,其救助数额的参照基数为当年住院就医扣除医保及其它医疗保险赔付后的自付部分,发票跨期报销周期为一年以内。
第十八条员工就医时发生的陪护费、购买滋补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营养物、补品的费用均不列入救助参照基数。
第十九条对其它不可预测、确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由管委会研究确定救助。
第六章暖心互助范围
第二十条员工暖心互助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身患重大疾病的会员。
(二)因病或遭遇事故意外死亡的会员。
(三)因水灾、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家庭变故等造成重大家庭经济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员工患下列疾病可实施救助
一、A类疾病
1、骨髓移植
2、肾脏移植
3、肝脏移植
二、B类疾病
1、各类恶性肿瘤
2、心脏手术(各种体外循环心脏手术)
3、安装永久心脏起搏器
4、安装人工关节
5、颅内手术
6、严重m捐钱度烧伤
7、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8、重症肝炎
9、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10、酮症酸中毒(糖尿病高渗昏迷)
11、甲状腺危象
12、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
13、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4、血友病
三、C类疾病
1、肝叶切除手术
2、肺脏手术(肺叶切除,全肺切除,支气管袖状切除成形术)
3、化脓性胆管炎合并休克
41/3及以上小肠切除术
5、烧伤后严重肢体畸形整形手术
6、泌尿系手术(膀胱全切,膀胱扩大肾切除术)
7、急性心肌梗塞
8、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
9、脉管炎(造成肢体坏死)
10、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严重脑损伤
12、持续植物人状态
1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4、肝硬化失代偿期
第二十二条员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身体残疾(自残除外),可按一、二、三等级实施一次性救助:
一、一等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1—2级;
二、二等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4级;
三、三等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5—6Q
第二十三条员工死亡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可对其直系亲属实施一次性救助。
第七章暖心互助基本标准
第二十四条暖心互助标准(上限标准为每人终身医疗帮扶上限)
一、员工患第二十一条所列A类疾病,其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70%可申请救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员工患第二十一条所列B类疾病,其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65%可申请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员工患第二十一条所列C类疾病,其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的60%可申请救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二十五条暖心帮助标准
一、揖选员工被有鉴定资格的部门鉴定为残疾且生活由此发生困难,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一等残疾可申请一次性救助30000元;二等残疾可申请一次性救助20000元;三等残疾可申请一次性救助IOOoo元,提供政府机构出具的残疾证明。
二、捐资员工本人死亡,给予一次性救助金15000元。
第二十六条暖心慰问标准
一、凡捐资员工首次被确诊为ABC类疾病并住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慰问金IoOOO元、8000元、6000元。
二、自然灾害专项慰问
1、员工本人因自然灾害受伤住院2天及以上的,发放慰问金IOOO元(只能申请一次,不重复发放)。
2、员工本人住房因自然灾害损毁严重必须重建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8000元。
三、其他关爱:公司组织的现场慰问,捐资人发放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人。
四、如员工遇特殊情况,管委会办公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员工进行临时性关爱慰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