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尴尬与破解
作者:孙士云
来源:《中外企业家》 2011年第3期
    ●孙士云
    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主动担负社会责任的高尚道德行为,也是国内慈善资金的最重要来源。然而,现实中的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着许多尴尬局面。究其原因有多种,除了企业存在的内因,本文还探讨了外部环境对企业慈善捐赠的影响,并就此提出了完善与企业慈善捐赠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一、企业慈善捐赠面临的尴尬
    公众对待企业的捐赠行为,更多的是从社会和其他的角度看,若站在企业和企业家们的角度,你会发现,当今的企业在慈善捐赠面前往往会面临以下几种问题的困扰。
    一是捐不捐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日积月累、不断提高。贫富差距也在拉大、困难体也在增多;再加上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粮食问题导致的生存危机等不和谐现象的存在,仅仅依靠原有的制度机制和职权部门发挥作用,总有“失灵”或“未及”的区域,由此需要我们
每个人贡献一份爱心,操守德义之举来填充和弥补这些空白。个人尚且如此,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成员,更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是道德应然所求。慈善捐赠拉近了企业和社会的关系,更为企业带来了最大限度的其他社会利益。无论是出于“自愿”还是“被自愿”的角度考虑,适当的捐赠不会给企业带来负价值,相反,会带来一些正收益,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形式。但问题是,如果企业刚在起步成长阶段,本身面临资金运转等因素的困扰,摊派迫捐带来的只有尴尬。企业根据各方面因素考虑选择捐赠,是一种超道德义务行为,不捐,也是企业本身应有的权利。不能把公众的期望当成一种规定,那本身对一些企业就是一种不公平。
    二是捐多少的问题。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活动,到底捐多少才好?一个什么样的捐赠数字才符合公众的期望标准?这个对要选择慈善捐赠的企业来讲,将是下一步的难题。企业选择捐多少可以以公众体的心理标准为参考,但也要结合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经济承受能力及法律政策、慈善决策机制等外部环境综合考虑。强捐或裸捐有“作秀”之嫌,少捐或不捐会招来“为富不仁”的责骂。中国首善陈光标“裸捐”遭质疑,自称每年拿出企业净利润的50%做慈善,被公众解读成“伪善”;“万科捐赠门”王石被网友谩骂,称没有公益良心,便是实证。
捐钱
    三是怎么捐的问题。目前国内可供选择的捐赠方式虽有多种,但相对有限。企业和企业家慈善捐赠用的最多的是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这些多是有形的资产捐赠。无形的,也有提供时间和劳工的方式,如志愿服务。还有转让股权、知识产权和使用权等方式。企业在选择慈善捐赠时,无论是捐钱、
捐物还是捐其他,都要仔细比较和考量税收成本,并在有限的捐赠渠道内选择适合自身的捐赠方式。企业如何组织自己的捐赠,并让自身的言行达到公众的期望,产生良好的声誉和品牌效应;如何结合自身的优势和慈善方向,将捐赠行为上升为企业的一种战略,为企业赢得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都是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姚乐,2008)。
    二、出现尴尬的原因分析
    在面临慈善捐赠的选择时,企业的犹豫不决、左右为难多有不同的内在原因。分析起来,无非以下几种。一是企业自身的慈善意识不强。本文站在企业和企业家的角度,首先承认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慈善意识不强,很多慈善捐赠行为多是一次性的,甚至没有。这与中国缺乏一个认可慈善、赞许慈善的社会慈善文化环境有关。扭曲的道德价值评判标准,过高的道德期望和时而的道德焦虑,社会中存在的“劫富济贫”、“仇富”心态,导致很多企业慈善捐赠“善未有善报”的现象不断发生。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慈善捐赠风险系数被调高,企业只有远避慈善,以免惹火上身,从而抑制了捐赠者的积极性。
    二是政府干预过多。政府借助自身的强势优势地位,很多时候代替民间组织做慈善,强化了官办慈善组织的垄断地位,“政府对企业捐赠市场干预过多,‘公益摊派’、选择性捐赠免税制度、对捐赠渠道的严格管制都降低了企业的捐赠收益,增大了捐赠成本,打压了企业的捐赠积极性。”(钟宏武,2006)
    三是公益组织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国内的公益组织发展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益事业尚处于初级阶段。首先,我国当前的公益机构相对较少,尤其是民间慈善组织。并且还存在规模小、作用有限等不足。这就降低了捐赠者的选择自由度。其次,慈善组织自身的配套制度滞后,管理和运作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与慈善组织相关的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等不完善,同时也缺乏懂得慈善机构管理运作的专业人才,公益组织透明度不够、公信力不足,专业性较差、服务内容单一、效率低下,公益事业运行和管理大多处于混沌状态。公益事业发展落后使企业事前甄选捐赠项目、捐赠渠道,事中监督慈善项目,事后评估项目效果的成本都居高不下,甚至根本不可行,这都增大了捐赠的成本和风险,降低了捐赠者的意愿。再次,慈善组织多头劝募盛行。广大的慈善组织为了生存,利用现有的监管漏洞,向企业和慈善家大肆劝募,一些劝募活动不分时机,不讲条件,不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甚至直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使得企业疲于应付。
    四是相应制度不完善。首先,税收减免制度宣传不够,适用条款过于严格。捐赠可以免税,这是国际惯例。我国也曾先后出台了多个涉及企业捐赠免税的条款,但与国外比较,我国慈善捐赠制度设计本身还存在不足。中国现行的捐赠法律规定,企业捐赠只有投向规定的几家公益组织,才能获得减免税的优惠,这种有限制的优惠和许多企业的捐赠初衷并不一致。因此,许多企业往往在最后时刻停住了脚步。再加上宣传和执行上的诸多问题,我国税收减免制度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其次,法律法规
有漏洞,我国企业慈善立法滞后。除了税收法律不完善之外,我国目前还有很多不利于调动企业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的法律和政策,比如慈善组织登记注册制度等。再次,基金运作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善款募集的方式以及企业慈善捐助决策机制不完善,也是影响企业慈善参与度不高的一个原因。基金会和慈善机构的透明度不够、公信力不足,很多企业捐完钱后都不知道最终资金的去向;专业性较差、服务内容单一、效率低下,在内地个人设立慈善基金程序非常复杂和困难,成功率极低,耗时也长。
    三、适当的破解路径选择
    企业捐赠水平的提升,除了企业自身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良好的捐赠制度环境和慈善文化氛围。这需要借助政府、慈善组织和社会共同协作的合力促成。政府首先应转变角,清楚把握界限,避免越位和缺位,从劝募市场中抽身而出,由劝募者、监管者的双重身份向监管者的单一身份转变。对待企业慈善捐赠,尽量从信息、政策方面去引导。社会公众和媒体共同努力,相互协作,使公益成为一种理性、健康的社会文化。树立企业和消费者的慈善理念,使慈善行为得到更多的掌声而不是责骂。主流媒体应积极正面地宣传慈善,抑制某些极端失真、负面的研究和报道,鼓励企业适当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捐赠。与此同时,慈善组织自身应加强行业自律、加快能力建设及专业化发展步伐,迅速提高慈善公益组织的整体素质,降低企业捐赠资源的漏损,增大对捐赠企业的价值回报。
    基于本文着力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尤其是政府在制度预设和完善方面的努力,特提出个人的一些不成熟的建议仅供思考。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针对性、特定性的专门规范慈善组织的法律法规,比如,专门的《慈善事业促进法》等。许多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鼓励纳税人捐款给社会慈善事业的法律,如捐款可以享受减少扣税甚至免税优惠等;而在我国,纳税人只有向得到国家批准的少数几个特定慈善组织捐款时,才能得到3%的免税额度,而且免税程序繁多,手续复杂,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因此,政府应加快立法和制度建设步伐,健全公益财产管理制度、公益机构分类分级监管制度、行业评估制度和信息统计制度,使慈善组织的进入和运行有法可依,健康发展。对捐赠者和受赠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慈善组织的性质、慈善活动的程序和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等职责加以明确,规范慈善活动的进入、评估、监督、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只有将慈善事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尤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对捐赠行为进行界定才能保证慈善事业的发展。另外,政府还应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条例》,放手发展非公募基金会,为民间投资公益事业开辟宽广通道。此外,要关注、研究社会企业、新型公益创投基金会等新型企业捐赠行为的理论和立法,为这些新事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使捐赠形式更为广泛,更为丰富。
    二是完善税收激励政策。现阶段我国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激励政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益性捐赠
的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公益性捐赠激励政策形式单一且力度较小,公益性捐赠形式、受赠范围有限及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征管弱化等。这些问题给捐赠者的捐赠行为制造了很多障碍,打击了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政策,必须遵循税收法定、公平、效率和适度的原则,完善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税制、税收征管机制、所得税激励政策等外部制度。首先要修改税收减免政策,规定如果—拿企业向社会捐出善款的数额超过应缴税收的多少比例,国家应该减免或扣除相应比例的税款。当然,这需要完善税法来规避那些恶意避税的行为。在大幅提高企业捐赠享受税收优惠比例的同时,优化税前扣除方式并为捐赠人办理减免手续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服务。其次是适时开征遗产税。西方国家的遗产税数额非常高,美国的遗产税、赠予税更以高额累进著称,当遗产在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而且遗产受益人必须事先缴纳遗产税,然后才能继承遗产。所以,很多美国富豪更愿意把财产捐赠给公益事业。我国也应放弃争议适时开征遗产税,鼓励和引导富人参与慈善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福耀玻璃集团董事长曹德旺,捐赠了超过40亿元总额的股权,但是股权捐赠形式面临诸多制度障碍。按照现行《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由于我国还没有通过股权捐赠成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先例和相关法规流程,曹德旺的“河仁基金会”面临着注册、纳税等诸多障碍,但他仍坚持股权捐赠形式,并表示要以此推进制度破冰。基金会注册登记的现行制度面临着新的挑战。另外,慈善捐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也亟待完善。汶川地震后,
民众的慈善热情随着慈善组织公信力不高、慈善捐赠财产使用缺乏透明、失之监管等问题而有所下降,不足25%的善款能见度使得人们不得不重新考虑使用强制监督力量介入慈善捐赠这一神圣领域。慈善公益捐赠的来源,本身是大批社会成员自觉自愿的捐助。为捐赠人及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提供更完善的制度保障,保管和使用好每一笔善款善物有利于提高捐赠人的慈善热情。否则捐助者的信任度会大打折扣,并因此放弃操守个人的道德行为。加强内外监督,这是慈善捐赠必不可少的环节,只有建立起规范的捐赠机制,慈善事业才会健康稳步发展。由此,政府应改革慈善事业的准入制度,加快企业基金会的发展,在慈善市场中引入更多的竞争主体。我们还应当借鉴美国的慈善捐赠监督管理经验:建立法治框架下信息公开、运作透明的外部管理监督机制和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并重的双向度监督机制,健全司法监督体系,以此实现外部监督与内部治理相整合,最大限度地实现慈善组织公益宗旨,保证科学的运作程序。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