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9.15
【字 号】渝建〔2018〕509号
【施行日期】2018.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渝建〔2018〕509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万盛经开区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重庆市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生监督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发现,少数部门存在程序不严、对象不准、资金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有些地方存在优亲厚友、挤占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涉黑涉恶势力骗取补助资格和补助资金、诱骗逼迫农户上缴回扣等问题,反映出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存在工作作风不扎实、责任落实不到位等情况,廉政风险较为突出。
    农村危房改造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农村贫困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用好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确保农村贫困众真正受益,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区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监管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深入细致研判,认真梳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抓紧“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做到真抓真管、善抓善管、常抓常管,进一步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精准认定改造对象
    农户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农村户口;只有一套住房,且住房为C级
或D级危房;农户贫困类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中的其中一类;修缮加固的C级危房;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无房户;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建房屋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农户;已纳入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户;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残疾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的,视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等对象的身份认定,以当年村委会评议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的农户身份为准。
    三、强化农村危房鉴定
    各区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农村危房等级鉴定制度,做好农村危房等级鉴定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对本地新增农村危房进行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纳入改造范
围。农村危房等级鉴定应按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住建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执行。鉴定结束后,鉴定单位应出具《农村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见附件1),形成台账留存,同时应当告知农户。
    四、严把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区县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2),村(居)委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危房改造申请书
    1.信息调查核实。村(居)委会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居)委会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居)“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支书或村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居)委会接到农户申请后,经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进行评议(见附件3),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安排工作人员到会进行监督。
    4.张榜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居)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仅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信息、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通过手机信息推送、广播等形式及时向本村所有农户告知公示信息。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张榜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实,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经乡镇(街道)党(工)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名单、贫困类型、危房等级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县城乡建设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