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要求。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 政协章程
    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众,坚持党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建设几个重大问题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五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
    (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领导职务,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龄要求。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
    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和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众拥护,可以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方法。
    第四章考察
    第十六条对已确定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
察对象入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表现。
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四)综合分折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五)派出考察组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领导成员;
    (三)本部门内设机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
    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
    (二)民主评议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德才表现、工作实绩;
    (三)参加评议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
    (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
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情况。内容包括:
    (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
    (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
    (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三)党外领导成员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中酝酿;
    酝酿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