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政协章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  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  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  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  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政协委员职责
第七条  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  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  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要按时参加政协例会,会前要围绕会议的议题,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期间要认真参与会议的各项活动。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需按照规定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条  政协组织的各种视察、考察、调研、对口协商、专题议政、委员活动日等活动,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应按照市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参加活动,认真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就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和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政协委员要在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围绕全市经济、政治
、文化、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撰写提案。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政协的界别作用,是发挥政协优势,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政协委员作为各界别的代表,要积极参加本界别组织的活动,密切联系本界别的众,认真听取各界呼声,关注民生,反映民意,切实维护人民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三条  政协委员要珍惜自己的荣誉,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积极完成政协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服务社会,树立和维护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履行保障
第十四条  市政协各工作机构要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委员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第十五条  市政协办公厅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种例会,切实做好会务工作。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等会议或举办活动时,要提前向委员、常委寄发预备或正式通知,保证其获得准确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市政协办公厅等部门要通过为委员订阅有关报刊,编辑发放学习资料,举办委员培训班,组织报告会、专题研讨会、读书会等,推动委员自觉学习,丰富委员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